加强对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监管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7-31 15:14:25 

   本报讯(记者 安海燕)日前,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海洋部门和各海区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十八大以来国家海洋局取消下放的一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要求,各省级海洋部门和各海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简政”不等于“放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各海区分局要按照油田分布、设施类型、建设阶段等不同情况,合理划分监管网格。各省级海洋部门和各海区分局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巡护检查。各海区分局要加强倾倒废弃物检验工作的抽查和监管等工作。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办理程序>的通知》精神,加快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具体办理程序。

  国家海洋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牌号、成分核准,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731/68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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