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往开来 推动深海事业走向新辉煌——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实施一周年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5-04 14:52:36 

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宏

  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深海大洋事业的里程碑。《深海法》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重视维护全人类利益的集中体现,对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深海海底区域活动、提高我国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推动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事业、提升参与国际深海事务能力、推动海洋强国战略等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年来,国家海洋局作为我国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积极宣传贯彻《深海法》,推进深海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深海大洋发展规划编制、重大工程论证、体制机制研究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的活动,提升深海大洋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深海大洋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周密部署,积极推动《深海法》宣贯工作。《深海法》出台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组织召开《深海法》出台新闻发布会和《深海法》实施座谈会;组织召开国家海洋局驻京局属单位和局机关《深海法》宣贯大会,深入解读立法目的、立法意义、立法原则等,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宣贯工作;组织撰写《深海法》访谈文章和解读文章等,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举办《深海法》培训班,来自北京、山东、广东等1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系统和海洋系统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启动《深海法》的解读文本撰写和立法纪实书稿的编写工作。一系列的宣传工作加深了社会各方对深海大洋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调动了多方优势力量开展深海大洋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统筹谋划,强化深海大洋工作顶层设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十三五”规划》在2017年4月16日由国家海洋局、外交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印发,该规划全面涵盖“十三五”期间我国在深海大洋领域的资源调查和勘探、技术创新、基础科学研究、产业化发展、深海全球治理以及支撑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十三五”期间深海大洋工作将以“海洋强国建设”为引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蛟龙探海”等重大工程实施,进一步提升深海资源调查、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能力。同时,科学研究、系统论证“蛟龙探海”工程。“蛟龙探海”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海洋领域的四个重大工程之一,对提升我国深海大洋实力,维护我国在深海大洋的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推动“蛟龙探海”工程的相关工作,国家海洋局精心组织专家论证,已完成“蛟龙探海”工程建设总体方案和深海技术装备、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支撑平台等分报告的编写。(下转2版)  三是精心组织,加快《深海法》配套制度的制定。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定,为推进《深海法》的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积极组织开展研究,推动以《深海法》为基石的深海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了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资料样品汇交及使用、环境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等3个配套制度文本。其中《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和征求意见,在2017年4月27日以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矿区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另外,《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要求(医学部分)》等海洋行业标准也已由国家海洋局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深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取得成果,推进深海资源调查和勘探开发工作。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延期申请在2016年顺利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核准。资源调查工作不断拓展,组织了5个大洋航次任务,重点保障了蛟龙号载人潜水器试验性应用工作和勘探合同区的外业调查工作。持续开展装备升级和研发,深海装备技术逐步走向应用,深海调查能力进一步增强,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潜龙”系列无人无缆潜水器和“海龙”系列无人缆控潜水器等深海高新技术装备为我国开展资源调查、履行勘探合同义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牵头申报的“深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试验工程”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获科技部正式立项。大洋综合调查船和载人潜水器支持母船建造工作全面展开,大洋综合能力建设迈入新阶段。

  五是积极履责,组织《深海法》实施情况大检查。在《深海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海洋局积极履职尽责,联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了《深海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调研,通过实地走访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勘探和深海装备研发等活动的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上海交通大学、中船重工702所等相关单位,了解各单位贯彻实施《深海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关注各单位在深海环境保护、资料样本汇交以及科学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认真听取各单位对深海公共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和深海法律政策制订的意见建议等,为进一步推动《深海法》贯彻实施以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政策提供参考。

  目前,深海大洋工作挑战与机遇并存。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纷纷聚焦深海战略空间拓展和科学技术发展,国际海底管理局已启动深海采矿规章的制定工作,深海采矿初现端倪,联合国已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启动了制定新国际协定的程序。党中央在对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历史性地提出要“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对我国深海大洋事业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出台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坚持和平探索利用国际海底区域,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深海大洋工作的战略意义进一步凸显,作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方面,深海大洋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每个海洋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深海法》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推动深海大洋事业走向新的辉煌。要继续抓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十三五”规划》等的实施;有序推进《深海法》配套制度体系建设,争取早日形成以《深海法》为基石、较为完备的深海法律制度体系,搭建起实施《深海法》的“四梁八柱”;要进一步深化深海大洋管理体制机制研究,逐步规范深海大洋事业发展秩序,加强对深海大洋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业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集中优势力量,强强联合,提升我国深海进入、探测和开发的能力;要积极推进“蛟龙探海”重大工程建设,尽快完成工程论证和立项程序,争取早日实施;全面布局深海大洋各领域各环节工作,推进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提升深海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深海装备研发力度,加快深海支撑平台建设,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504/66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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