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国将加快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7-03-27 09:54:04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房建孟表示,准备在2020年前推出10至20个海洋经济示范区,国家海洋局将在年底对第一批进行验收。

  日前,国家海洋局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司长张占海在接受《中国海洋报》访谈时,详解了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背景、示范意义、推进情况及下一步重点工作。

  2010年4月,国务院同意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先后将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天津确定为试点地区。经过几年的发展,几个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张占海表示,海洋经济试点工作有必要进一步从省级向下深化、细化。

  从条件成熟度来看,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或将率先破题。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规划第四十一章专章论述“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其中提出“建设青岛蓝谷等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201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意见》中不难看出示范区评选的几条“硬杠杠”:

  第一,总量控制。《意见》规定,“十三五”期间,将在全国设立10个-20个示范区。张占海强调“重'质 先于重'量 ”的工作原则。

  第二,在申报名额分配上,《意见》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1—2个符合条件的示范区。而据《北京青年报》披露,国家海洋局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副司长沈君表示,示范区将不仅限于沿海地区。

  第三,《意见》对于申请者的基础条件作了限定,原则上,设在市(含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示范区,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里,所在城市上一年度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12%,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速达10%以上;设在园区的示范区,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上一年度海洋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园区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30%,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速达15%以上。

  与以往各类示范区“一评了之”不同,海洋经济示范区的招牌更像是“流动小红旗”。《意见》指出,指导有关地方开展自我评估和采取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中期考核。根据意见,考核评价指标至少包含三个方面:1.海洋经济发展(包括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速、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指标);2.海洋科技创新(包括海洋科技专利数量、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数量、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和研发平台数量等指标);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各类海洋功能区域水质达标率、生态环保投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等指标)。

  张占海表示,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示范区考核评估办法和相关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示范区监督管理与考核机制。“对于未通过考核的示范区,将取消示范资格”,张占海说。(记者曹杰)......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7-03-26/39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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