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来源:微信   发布时间:2017-02-15 16:58:22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防止涉渔“三无”船舶滋生,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农业部就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是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和防范涉渔“三无”和“低质量”船舶产生的第一道关口,是遏制违法造船行为、保证渔船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农业部组织编制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严格要求有关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按要求对其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行规范,同时采取措施引导船舶所有人选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造渔业船舶,使渔业船舶建造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渔业船舶建造前检查。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检查,并将开工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对已经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工艺文件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开工前检查应在每艘渔业船舶建造前进行,由承担承担该船初次检验任务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时,发现建造单位超越建造能力、擅自降低建造条件、在非本单位场地建造,或开工前检查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规造船行为的,应停止检验,直至违规行为纠正后方可继续开展检验工作。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此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要求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反映。
联 系 人:杨丽
联系电话:010-59199307
传 真:010-59199288
E-mail: yangli@cf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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