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保障碧海银滩深耕细做海上田园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2-10 13:51:25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贯彻《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积极推进“法治海洋”建设,为建设“产业优、机制活、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推动重点立法,健全地方法规体系
  积极推进《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地方立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积极配合福建省人大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整理汇编资料,2016年11月该条例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组织起草《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对涉及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条款进行专题修订,2016年4月1日通过福建省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
  积极配合福建省人大做好《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地方立法的审议工作,2016年9月该条例已颁布实施。
  组织起草《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了各有关部门意见。
  起草了《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水生野生动物部分),开展了《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2016年12月《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通过了福建省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加强法治宣传,推进海洋制度建设
  出台了《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年~2020年)及考核标准》,明确了“权责一致,谁执法谁普法、谁行为谁负责”的责任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海上福州”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强化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起草了《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修订稿)。此外,还起草了多份渔业渔船管理的政策文件,组织完成了50多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完善顾问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建立法律顾问团队。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海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洋维权、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活动等方面开展法律专项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涉诉案件办理经验和专业团队优势,组织探索设立海洋法庭的可行性研究。
  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队的作用,2016年共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和基层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近100场次,内容涉及海域使用权属变更纠纷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信访纠纷等多方面。
  组织开展全省海洋与渔业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专业考试。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确保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主体资格合法。
  组织开展海洋专项督察。积极配合国家海洋局开展2016年海洋专项督察,重点对海洋生态保护、围填海管理及执法等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提升海洋督察的效能和权威。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努力打造福建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动态调整“清单”。组织开展“清单”调整可行性研究,先后5次提出省级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网上运行方式的调整意见,并与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做到简政放权“精准化”。
  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组织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研,编制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纵向清单”,组织开展修订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工作规程等。
  做好承接工作。对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做好衔接。
  建立负面清单。以市场准入需求为导向,组织对“试点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版)”提出46项调整意见。
  五、强化放管并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落实事中事后监督。下发《关于印发事中事后监督制度的通知》,认真组织做好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中介服务、前置审批等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逐步将工作重心由“审批”转向“服务”和“监管”。
  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组织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许可审批要件进行修改,将其中10项由“前置改后置”,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到位。同时,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立“双随机”制度。组织起草《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并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13个事项,初步梳理了325个市场主体名录库,选出57名相关人员纳入随机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建”进行公示,促进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guonei/2017-02-10/38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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