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3日从海南省旅游委获悉,经海南省政府同意,由海南省旅游委、海南省财政厅共同拟制的《海南省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对邮轮旅游产业实施奖励政策。
《办法》明确,海南将对选择海南省邮轮港作为始发港或访问港开展运营的邮轮公司进行奖励,并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A类邮轮为吨位数5万总吨(含)以下,B类邮轮为吨位数5万总吨以上~10万总吨(含),C类邮轮为吨位数10万总吨以上。
《办法》规定,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南(海口或三亚)母港航线按照航次予以奖励。A类邮轮:5航次以下,一航次奖励10万元;5航次(含)至10航次(含),一航次奖励12万元;10航次以上,一航次奖励15万元。B类邮轮:5航次以下,一航次奖励20万元;5航次(含)至10航次(含),一航次奖励25万元;10航次以上,一航次奖励35万元。C类邮轮:5航次以下,一航次奖励30万元;5航次(含)至10航次(含),一航次奖励35万元;10航次以上,一航次奖励40万元。
《办法》实施期限暂定3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206/650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