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生态保护优先 规范开发无居民海岛——就《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访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房建孟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01-10 17:17:50 

■ 本报记者 吴琼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中国海洋报》记者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亮点,专访了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房建孟。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房建孟:我国有上万个无居民海岛,这些海岛是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平台,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战略前沿,具有极高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加之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为海岛保护与管理指明了方向。作为海洋主管部门,需及时转变观念,调整重点,创新工作方式,从而真正将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沿海地区纷纷加大海岛保护与开发力度,海岛旅游产业发展迅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办法加以规范。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依据《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办法》借鉴国家海洋局2011年印发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总结了6年来的海岛管理实践经验,并征求了13个部委(局)和11个沿海省级政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海洋局印发。
  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所属的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记者:《办法》有哪些亮点?
  房建孟:无居民海岛大多远离大陆,面积狭小,生态系统极为脆弱;一些海岛还是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栖息地或位于其迁徙路线上,生态价值极高。因此,在《海岛保护法》规定的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基础上,《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必须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这些都是创新。
  其中,将生态用岛理念贯穿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过程,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生态用岛的原则,还从“源头预防”和“过程严管”两个方面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必须严格保护生态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在源头上,为防止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对用岛申请材料中的具体方案,在集约节约用岛、建筑物设施控制总量、高度、与海岸线距离,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论证报告必须对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开发利用的影响,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从技术上预防。在审查内容中,将生态影响、合理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红线要求等作为重点,从管理上预防。二是《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应开展监视监测和建立评估制度,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影响将是实施监测和评估的重点,从过程管理方面防止开发利用活动对海岛生态造成破坏。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是《办法》制定的初衷,也是主线之一。

  记者:在关于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的要求方面,《办法》有哪些体现?
  房建孟:首先是大力简政放权。《办法》遵循用岛审批以地方管理为主原则,依据《海岛保护法》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定,将需报国务院审批事项具体化为6种情形,即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填海连岛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这6种情形以外的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次是明确内容、程序和制度,在“放”的同时确保“管”的到位。第一,《办法》明确了用岛审批的依据、原则、审查具体内容、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论证要求等,在增加了审批管理透明度的同时,从管理内容上确保审批管理到位。第二,明确审查应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和集体决策等环节,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从管理程序上确保审批管理到位。第三,《办法》规定对已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应开展监视监测和建立评估制度,从用岛的事中、事后过程上加强监管。
  再者就是多方着手、优化服务。一是为确保用岛单位和个人顺利办理用岛建设相关手续,《办法》规定凭用岛批复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二是为加强对用岛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办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申请,用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三是《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最高年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无居民海岛使用,一般均会涉及使用周边海域,用海用岛年限保持一致能更好......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110/64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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