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微信   发布时间:2016-12-26 10:28:3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海洋与渔业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下放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渔船管控执法协作,加强渔船进出港管理,提升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业的协调和处理能力。


  2.加强海域海岛使用、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海洋与渔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的责任;综合协调海洋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核算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海岛生态保护的责任;实施海域和海岛区划规划制度、权属管理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负责监督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负责海域行政界线、大陆海岸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海域和海岛的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组织实施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六)承担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应对海洋与渔业领域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七)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监督执行有关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负责海外(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监察执法和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省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业航标管理和渔业港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渔业海事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负责海洋与渔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牵头组织海洋与渔业领域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核发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及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核算工作;组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五)应急与安全管理处。


  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监测、评估海洋与渔业灾情和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参与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节能减排、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开展渔民科技培训;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外事等工作。


  (七)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挂海洋利用处牌子)。


  负责海域、海岛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实施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海岸线保护规划等,指导市县海域、海岛的相关区划规划的编制;负责监督管理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验收和有偿使用;组织实施海域行政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陆海岸线修测管理工作;负责海域、海岛统计工作;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负责综合协调海洋事务和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八)环境保护处。


  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与评价;组织并核准海洋工程、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承担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排污费收缴、海洋倾废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态损害赔(补)偿工作;实施近岸海域水质状况考核;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九)渔业处。


  编制全省渔业养殖、增殖、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捕捞生产,参与拟订渔业产业化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指导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市场与质量监管处。


  参与拟订促进水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对外经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有关工作。


  (十一)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处。


  负责海外(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外渔船综合管控,监督执行渔业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承担省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家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行政编制73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实施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负责指导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划或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二)关于船舶安全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渔船安全监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省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三)关于水域安全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四)关于食用水产品安全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六)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发采矿许可证。省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省盐务局负责盐资源开发审批,核发制盐许可证。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1.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海岸线以下海域和海岸线以上与潮间带相连的用于养殖的荒滩。


  2.受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渔政、渔港、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洋监察、渔业船舶监督检验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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