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0年油污法》及其损害赔偿机制分析

来源:中国海洋网   发布时间:2016-12-14 15:48:08 

作者 黄秀蓉


  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海上溢油被公认为污染最严重、影响最广泛的原因之一。所以,海洋溢油生态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问题研究中颇受关注的一个议题。也正基于此,就海洋溢油事件中的船舶溢油问题而言,为了缓解因船舶溢油带来的巨大损害、修复与保护相应的海洋生态,许多国家(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世界上的石油进出口大国)通常都有配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及机制,其中美国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美国历来非常重视海洋战略及海洋利益保护,也最先开展了海洋溢油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国家,是目前世界上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及其补偿金额要求最高的国家。虽然因为认为在污染损害的赔偿额度上,国际公约的相应规定太低等方面原因,美国并没有选择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生公约》(CLC)、《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IOPC Fund)等国际补偿公约及其机制,但是却自行通过了《1990年油污法》(OPA90),建立起更为严格的OPA90溢油污染损害国际补偿机制。美国的系列相关研究与实践探索,可以为中国处理跨国海洋溢油损害案件,推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瓦尔迪兹”号石油泄漏案与《1990年油污法》(OPA90)的出台

  1989年3月24日,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的超级油轮“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 Valdez)”的搁浅事故,导致了严重的溢油污染事件(①)。而这一事件,也促成了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OPA90)的制定与实施。事故发生后英国埃克森公司要承担起巨大的赔偿金额,仅石油清理费用就可能高达80亿美元,另外还需再加上其他对个人的污染损失费。

  《1990年油污法》(OPA90)的出台,就是集中关注于溢油事件的应急预防、法律规制、过程控制与事后应对补救。《1990年油污法》(OPA90)一共分9章78节,重点围绕“防止船舶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所带来的海洋生态污染,建立了较系统的船舶海洋溢油污染的生态补偿机制,尤其是在“海洋溢油的预防与治理、海洋溢油事件的责任与赔偿”等方面,都作了相应严格规定。其中的主要条款包括:油污损害责任和赔偿;修改联邦法律;如何遵循和执行国际法的问题;溢油事故应急机制;溢油责任处罚的问题;威廉王子湾相关法律;溢油损害研究进展;1990年阿拉斯加输油管道系统改革法;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其他。从上述主要条款可以看出,OPA90机制分为两大块内容,首先OPA90法律重点规定了溢油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其次建立了油污基金中心作为补偿资金主要监管机构,对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规定。从而确保OPA90机制合理有效运行。

  二、溢油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被强化

  太子湾溢油事故实际上是美国处理跨国石油污染损害纠纷,争取国家主动权,赢得先机的最佳契机。OPA90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的规定比国际机制严格得多。根据OPA90的规定,溢油污染发生以后,油污所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含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和第三人)。关于归责原则,尽管OPA90规定了若干可供责任主体援引的免责事项,但考察免责事项条款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免责条件对于责任主体来说几乎不可能满足。因此,OPA9O所确定的可以说是一种绝对的严格责任。

  关于责任范围,OPA9O特别重视环境损害赔偿。为保证环境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海洋与空间署(简称NOAA)还专门针对海洋溢油所造成的损害制定了量化生态损失导则——其中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评估、量化技术、修复环境方法,以及所建立起的不同评估模式。另外,NOAA导则还通过对评估技术体系的规定(包括影子工程法、影子价格法、旅行费用法、条件评估法等在内),来评估环境损失。

  为了明晰油污责任者的损害责任,OPA90规定了油污责任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包括:严重失职;能为而不为;严重违反联邦安全操作规则;事故发生后报告不及时;应急处理事故时不配合、不协作;事故发生后拒绝听从主管当局的指挥等。另外,为保证责任者具有承担其赔偿责任的能力,OPA90还强制要求油轮进入美国海域之前必须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如进入美国水域的油轮都必须持有7亿美元的油污保险等。从而为海洋环境生态的保护、溢油受害者的利益保护,配之以严格的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三、促成国家油污基金中心的建立

  “国家溢油污染基金中心”于1993年2月成立后,同时要求确保基金中心时刻保有10亿美元的油污基金,以便在发生石油污染事故时能确保有充分资金为油污清除行动提供援助,负责组织进行自然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向油污责任方追收清污费及油污损害赔偿费,统一负责对因油污造成损害的索赔者进行赔偿。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实现了确定责任主体、及时处理溢油事故、暂付清污费用、公正性地评估油污损害、索赔和赔偿一体化,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最快最及时地处理事故,以减少溢油的损害。

  根据OPA90的规定,设定10亿美元油污基金以便给大规模的溢油事故应急行动和科学研究提供及时财务支持,基金并非新设立,而是将已有的数种法定基金合并组成,由国家油污基金中心负责管理。该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①政府税收,即政府向石油企业征收的石油税。该税种是基金的主要来源,并且该税具有情形征收特点,基金以10亿美金为基准,对利用海上运输进出口石油的石油公司征收每桶5美分的税。当基金达到10亿美元标准时停止征税。②基金的利息收入等基本收益。③政府紧急转移支付。④政府紧急拨付的借款。⑤追偿所得,即基金中心从向油污责任者处追缴的清理费用。⑥油污责任方缴纳的罚款。⑦其它方面的预备基金。

  《1990年油污法》(OPA90)出台后,国际海商法及海运界的反应十分强烈。美国的《1990年油污法》(OPA90)中的海洋生态补偿及其运行机制,与国际社会《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所形成的赔偿机制相比,形成了诸多自有的特点。例如:海洋溢油污染的生态补偿范围更广、途径方式更多、补偿更为充分。对海洋溢油污染监管更为严格。对船东、船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更为严格。其中就船东的责任而言,与以往相比较,船东在海洋溢油污染赔偿责任上,增设了船东的无限责任条款等更为严格的规定。从而借助对海洋溢油污染事件责任人的高额赔偿责任设置,以及责任的无限追究,最大限度地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心,减少海洋溢油事件的发生,保护海洋生态安全。

  注解①:“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触礁搁浅后,发生石油溢漏排放入海大约达到1100万加仑(3.8万多吨),从而致使数千公里的海岸线、以及沿线的生态系统大范围遭受所泄漏石油的污染,导致其后的……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teyue/2016-12-14/35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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