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案对海洋部门的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7日,余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证监会给某股份公司发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信息”。中国证监会收到上述申请后,于8月27日作出《监管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9月15日,证监会针对原告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监管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余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余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因此,余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证监会在履行对某上市公司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系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正式审查反馈意见,属于政府信息。由于余某向证监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涉案信息所涉及的行政许可程序已经结束,故涉案信息并非处于被告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被告以涉案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未予公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证监会于法定期限内对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借鉴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从本案中法院的审判尺度来看,过程性信息并非绝对排除公开,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已经完成,履行该行政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正式、准确、完整的过程性信息,属于公开的范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制作了各种过程性信息。当相关行政程序已经完成……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61202/640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