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
在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南海仲裁案的裁决中,在论及中国在南海所划定的南海断续线及中国在此线内的权利性质和范围时,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所划定的南海断续线并非历史性所有权线,与主权无关,而仅仅关涉历史性权利,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由于中国所主张的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已经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吸收,中国依据南海断续线来主张在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或其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就违背了《公约》。
那么,该如何认识和评价仲裁庭有关此问题的裁决?对于此裁决,我们又该如何批驳其谬误并坚持自己的主张?笔者认为,要认识和评价此裁决,首先需要把握仲裁庭的论证逻辑,然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应对策略,这样可能更为有效。
菲律宾和仲裁庭的有关论证逻辑和证据
菲律宾认为,中国在南海从来不享有历史性权利。在对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进行分析时,必须将“主权”和“主权权利与管辖权”进行区分,必须将“南海的岛屿和附属水域”与“相关水域”进行区分。菲方认为,中国从未从“历史性所有权”即“主权”这个角度来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权利进行主张,相反,中国一直主张的是“历史性权利”。但在《公约》制定之前,国际法是不允许中国对这么大的一块水域来主张该权利的;而在公约制定之后,相应的权利已经体现在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概念之中,已经为《公约》所吸收了。
通过对仲裁庭的论证逻辑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裁决中国所划定南海断续线“不合法”的问题上,仲裁庭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中国尽管划定了南海断续线,却从来没有基于南海断续线而主张“主权”,相反,中国一直主张的是“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从来没有将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宣称为领海甚至内水。因此,尽管中国基于南海断续线而声称自己在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但“历史性权利”不等于“历史性所有权”。一旦中国将南海断续线主张为“主权”,宣称南海断续线内的权利为“历史性所有权”,甚至更进一步,宣称线内水域为领海甚至内水,基于中国2006年所发表的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将无权裁决菲律宾的第1项诉求和第2项诉求,更遑论宣称南海断续线为非法了。
只有理解了仲裁庭的上述论证逻辑,我们才能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仲裁庭论证逻辑的两大缺陷
在仲裁庭的论证逻辑中,其至少有两个明显的法律上的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尽管其认为中国并没有就南海断续线的本质进行过明确的澄清,但其也不应该越俎代庖,主动承担替中国澄清的职责,尤其是考虑到南海断续线在本争端中的重要性非同小可的这一背景。
第二个缺陷是,仲裁庭将“历史性所有权”与“历史性权利”截然对立,认为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海域仅主张“历史性权利”,并对“历史性权利”进行了严格的狭义上的解释。尽管仲裁庭在解释“历史性权利”时也承认,“历史性权利”可以包含主权(裁决第225段),但在解释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时,却完全排除了此种可能性。
有关建议
在南海断续线的定性上,我们需要打开思路。笔者认为,中国不妨直接宣告南海断续线具有“历史性所有权”的属性。
将南海断续线解释为历史性群岛水域线的好处在于:此概念既“脱胎”于《公约》,又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公约》,并能满足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历史性所有权的需要。说其“脱胎”于《公约》,是因为《公约》本身规定了“群岛水域”这一概念;说其超脱于《公约》,一方面是因为《公约》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这个概念;另一方面,《公约》也不禁止国家提出此概念。与此同时,此概念还能很好地“弥补”群岛水域概念之于中国南海权益保护的“先天不足”:《公约》对群岛水域所包围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比例有严格限制,同时还对群岛水域基线的长度有严格限制;但对于历史性群岛水域则无此限制。而从历史性所有权角度来看,“历史性群岛水域”中所包括的“历史性”这个前缀即清楚地表明了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历史性所有权的客观存在。
与此同时,历史性群岛水域线也能很好地满足其他国家所主张的在南海水域及其上空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比照《公约》所规定的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即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及其上空享有一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其他国家在南海这一中国的历史性群岛水域及其上空同样享有一定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尽管如此,此种自由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应该遵循中国的要求和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中国可专门制定相应的用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特定海道和航道。
可能有人会质疑,认为历史性群岛水域线这一理论“于法无据”。笔者认为,国际法律规则的发展,一般都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个别国家的实践、其他国家的跟进、最后国际化。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