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增强海洋法治软实力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9-09 14:31:27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姜丽 羊志洪

  我国是海洋大国,司法管辖权覆盖我管辖海域。随着国际航运中心东移与西太地区成为全球投资热点,我管辖海域内的涉海案件逐步增多,海事司法软实力已成为“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

  2016年,国家结合当前维护海洋权益的实际需要,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既为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维护我国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提供具体制度支撑,也为海上执法部门依法维护海上秩序、海洋安全与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的新举措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随着“海洋强国”建设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海上利益的不断拓展,面临的海事纠纷也将呈递增趋势。2016313日,最高法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有吸引力和国际公信力的海事海商司法中心,并将进一步提升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发布两个海事法院受案管辖的司法解释。201631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及《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扩大海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使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由原来的63项增加到108项,新增45项,并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进行了细化。

  发布两个我管辖海域涉海案件司法解释。20168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涉海司法解释),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大领域。

新举措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目标定位与建设法制海洋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其涉外性、国际化趋势,无疑对我国依法治海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根据《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未来涉及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海洋行政诉讼案件从一般法院归口纳入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之内,专业化、专属性趋势明显。同时,海事行政案件的细化调整也使得海洋领域可诉事项日益呈现多样化特点,海洋行政部门需要做好与相关海事法院的协调与对接工作,积极配合与应对海事司法制度改革。

  另外,两个涉海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有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做出了规定,为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海上综合管理活动提供司法保障,也满足当前海上执法的实际需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接举措

  海事司法改革不仅在于进一步增强我国司法软实力,强化周边海上经贸和海洋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保障,同时还以积极宣示与行使国家司法管辖权的方式,进一步维护海洋权益,强化国家对争议岛屿及海域的主权及管辖权。为配合海事司法改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加强海洋立法解释与宣贯,规范海上执法工作,加强行政司法合作,共同维护和促进海上法制秩序。

  加强海洋立法工作,完善海事司法依据。积极推进《海洋基本法》等涉及管辖海域范围、海洋权益维护的海洋立法工作;逐步完善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涉外海洋事务等的海洋立法及配套规章工作,为海事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审判依据与参考。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海上执法衔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全面规范海洋行政审批、推进海洋管理政务公开,完善行政纠纷处理制度;统一海上执法技术标准与作业规范,健全海洋督察制度,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海上执法力量的情报互通、证据收集、保护与移交工作,促进海上执法活动的有效对接。

  加强行政司法合作,助力海事司法专业化。与海事法院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海事诉讼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海洋政策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对接与互动工作,在制定重要法规、司法解释时双方能够相互通报情况,形成相互协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

  完善海洋技术准则,推进海事司法规范化。修改、完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2014年)、《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试行)》(2013年)、《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2007年)等相关技术规范,加紧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及损害赔偿技术与标准,加快海洋司法相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化进程。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