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海域原状后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9-02 14:01:30 

李征远 林捷

【基本案情】

  20163月中旬,中国海监东港市大队执法人员岸线巡查中发现,在位于东港市北井子镇龙态河入海口东侧海域新建一处填海工程。经调查,该工程系当事人娄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且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保护其养殖池防潮堤坝为由,将其养殖池清淤泥土运到该处海域倾倒。经测绘部门测量鉴定,该工程占用海域面积0.084公顷。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填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42条,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0.48万元”的拟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上,针对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等当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复,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听证会后3日内,将填海的土石方彻底清除,自行恢复了海域原状。

  鉴于当事人积极恢复海域原状,行政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处罚款人民币3.7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点评与分析】

“恢复海域原状”是执行难点

  “恢复海域原状”是行政相对人非法占用海域,违法填海、围海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当事人恢复海域原状,增加了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对有效遏止违法围填海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是目前围填海案件办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前期调查取证的过程比较波折,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该填海区域没有超出其持有的该处养殖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由于该填海工程位于龙态河入海口,是上游排洪渠道,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大队多次召开丹东市支队和大队业务骨干参加案件分析会议,研讨案件查办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同时加强与当事人沟通,纠正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使其配合执法人员办案。

  听证会上,通过执法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该填海的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并于听证会后3日内恢复海域原状,消除了防汛、泄洪的隐患。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本案处理历经两次案件会审会,分别形成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意见。

  在第一次会审中,因为填海区域位于龙态河入海口属河流排洪渠道,填海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中“当事人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罚款处罚幅度确定为16倍,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0.48万元”的拟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当事人不但清楚地认识到案发地为海域,也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恢复海域原状,消除危害后果,在第二次会审时,执法机关依据《意见》中“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积极恢复海域原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处罚幅度确定为1倍,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处罚款人民币3.78万元”(因为当事人已经恢复了海域原状,所以处罚决定中不体现恢复海域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严格遵守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海洋违法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正确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处罚自由裁量权。

  海洋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量,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违反法律到自觉遵守法律,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而收到了制止、预防违法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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