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实施方案》(节选)
山东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规划(2015-2020年)
综合性渔港经济区
在建设现代化渔港基础上,密切结合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形成以渔港为龙头、城镇为依托、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和补给、水产品集散和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渔业、旅游餐饮、城镇建设和渔民转产转业等为一体,区域产业结构平衡、产业层次较高、龙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的渔业经济集聚区。
山东省渔港经济区建设现状
“十一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资金13 亿元(省级以上财政资金6.6 亿元),对24 个渔港的基础设施进行了改扩建,其中中心渔港14 个,一级渔港9 个,内陆重点渔港1 个。共新建码头2.1万米,防波堤1.5 万米,港池700 多万平方米。随着全省渔港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部分成规模渔港吸引了众多社会及企业资金到港区从事物资补给、鱼货交易、水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渔船修造、餐饮、娱乐等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有效的延伸了渔业产业链条,促进了渔业二、三产业的发展,吸引了大批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创业,为繁荣地区经济、促进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青岛沙子口中心渔港、威海中心渔港、石岛中心渔港、牟平养马岛中心渔港、日照中心渔港、寿光羊口中心渔港、青岛胶州一级渔港、荣成赤山渔港、莱州三山岛一级渔港、昌邑下营一级渔港、沾化一级渔港、东营广利一级渔港等为龙头的渔港经济综合体逐步建立,渔港功能趋于多元化,全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雏形显现并逐步得以发展。
山东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蓝黄战略为引领,努力打造经济增长极的重要指示,把握国家建设海洋强国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以推进全省渔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目标,按照“科学建设、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方案编制“敲开核桃”及“新”、“实”、“严”的要求,细化建设任务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建设水平为条件,将我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成为管理手段先进、区域产业结构平衡、产业层次较高、龙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的渔业经济集聚区。
(二)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我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要明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原则。结合全省渔港及渔业发展状况,由省级统一编制全省渔港经济区规划及实施方案。各市按照省级制定的实施方案,针对每个渔港经济区的地域优势、自然资源、主导产业、发展特色等特点,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编制本渔港经济区单体规划方案,确定现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实施路径、实施措施等,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2、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我省综合渔港经济区建设要避免“蜂拥而上”和“盲从”的建设误区。要因地制宜,依托建设地的产业特点、城镇特色、产业定位等,设立符合区域特色的产业集聚机制及有效的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有目标、有措施,明确建设任务,建成“产业布局合理,独具地方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真正实现经济区区域内“渔港现代化,渔业产业化,产业多元化,渔区城镇化”。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要强化政府在渔港经济区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的“主导”地位;要突出政府在渔港经济区经营性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高效管理体制,积极调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渔港经济区建设。要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渔港经济区建设多元化投资机制,确保渔港经济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4、注重提升,抓好落实。我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要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要“走在前列,高点定位”,真正做到提升建设目标、提升建设标准、提升建设水平、提升功能定位。要注重科学化开拓渔区经济发展新领域和增长点,扬长避短,找准着力点,抓住优势,务求实效,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要坚持有计划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将建设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
(三)建设目标
全面提升全省现有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济区综合功能;新建高标准综合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济区;辐射带动现有一级以下渔港形成小区域渔业经济集聚区。到2020 年,全省建成35处布局合理、管理先进,产业优化、功能完善、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并形成多处功能基本完善、产业小规模集聚、发展势态良好的小型渔港经济集聚区。
山东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内容、标准及条件
(一)建设内容
我省渔港经济区建设分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辅助性设施三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港口基本设施、渔需物资供应、水产品加工及贸易、水产品储藏和运输、渔船修造、休闲渔业、餐饮旅游等核心区及金融、医疗、环保、卫生、通讯等辅助区建设,遵循“由内既外,由核心区到辅助区”的基本建设理念,充分依托建设地产业特色及发展优势,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综合性渔港经济区。
1、沿海中心渔港经济区
—公益性设施: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40-50 万平方米和20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 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 米,码头前沿陆域纵深不少于100 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 万吨以上,可满足8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
—经营性设施:经济区内规划合理,环境整洁,水、电、油、冰等渔需物资供给和消防等设施齐备,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工物流、渔船修造、滨海旅游等设施齐全,服务业发达,经济繁荣,可提供1 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年产值达到15 亿元。
—辅助性设施:经济区周边交通通畅,文化、教育、卫生、环保、医疗、通讯等设施及机构基本齐全,能够保障渔港经济区发展需求。
—管理体制:完善的渔港经济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的渔港、渔船管理制度及落地产业管理体系。配套信息化监管系统、公共信息发布系统等管理设施,进驻渔业行政执法等日常管理机构,成立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主的渔港经济区专属管理机构。逐步建立一定规模渔业产业合作社,推动渔港经济区组织化管理及自律
化管理。
2、沿海一级渔港经济区
—公益性设施: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30-40 万平方米和10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 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 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4 万吨以上,可满足600 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
—经营性设施:经济区内规划合理,环境整洁,水、电、油、冰等供给和消防等设施齐备,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工物流、滨海旅游等设施齐全,服务业发达,经济繁荣,可提供5000 个以上就业岗位,年产值达到10 亿元。
—辅助性设施:经济区周边交通通畅,文化、教育、卫生、环保、医疗、通讯等设施及机构基本齐全,能够保障渔港经济区发展需求。
—管理体制:完善的渔港经济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的渔港、渔船管理制度及落地产业管理体系。配套信息化监管系统、公共信息发布系统等管理设施,进驻渔业行政执法等日常管理机构,成立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主的渔港经济区专属管理机构。逐步建立一定规模渔业产业合作社,推动渔港经济区组织化管理及自律化管理。
3、内陆重点渔港经济区
—公益性设施:水、陆域面积能达到总体规划发展布局要求,岸线、码头长度达到相应标准;港权港界明晰,能够满足200 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需要,并达到一定的卸港量。
—经营性设施:区域内具有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渔船维修等服务功能,具有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年产值5000 万元以上。
—辅助性设施:周边交通通畅,具备提供文化、教育、卫生、环保、医疗、通讯等公共服务能力。
—管理体制:完善的渔港、渔船管理制度及落地产业管理体系,配套信息化监管系统、公共信息发布系统等管理设施,进驻渔业行政执法等管理机构。
(三)建设条件
—地域条件。港区水域有天然掩护,有足够的陆域面积、水域面积、水深及良好的进港航道,无严重淤积及冲刷。陆域有足够的岸线长度,交通便利, 离渔场近。渔港水工建筑物及水域布置除应满足其本身的布置要求外,还应满足水利泄洪要求。
—工作基础。渔港经济区建设要符合各级海洋功能区划;港区港权权属明确,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港区红线图和港章,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符合全省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有县级以上渔港监督机构进驻并对渔港行使有效监督和管理;港区经营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并纳入行业管理;有科学系统的总体规划,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经贸、物流等功能分区设置,陆域配套设施齐全,港池腹地面积广阔,确保渔港基本权益、未来发展空间和渔港整体效能发挥。
—建设规模。港区码头、防波堤、港池有效掩护面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规模达到国家沿海一级渔港及以上标准。陆域建有加水、加冰、加油、冷库、加工及交易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满足渔船停泊、供给及渔港经济区运行基本需要,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内陆重点渔港经济区基础规模达到国家内陆重点渔港标准,陆域经营性服务设施可适当降低标准。
—建设和管理主体。港区公益性基础设施承建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经营性设施承建主体为有投资能力和建设意愿的规模化渔业企业、渔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渔业产业合作社。
—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重视,并在土地、海域、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