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争议:唯有双边谈判是解决正道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8-24 11:18:59 

■密晨曦

  菲律宾单方就南海有关问题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以来,不顾中国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单方推动仲裁程序。在此过程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不断添加和变更诉求,裁决结果引发关注和热议。国际法学界对此仲裁从程序到实体上存在诸多质疑。

  单方提起附件七仲裁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诉求构成真实的争端。菲律宾的诉求刻意回避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实质,并未真正对应中国的岛礁归属、海洋划界和其他权利主张。仲裁庭声称菲诉求中提到的南海岛礁的地位问题不涉及这些岛礁的主权争端。但是在南海,如果不考虑岛礁主权归属和由此产生的权利,仅判断某个陆地是岛是礁或是低潮高地,则仅是法律技术层面的探讨,并不构成仲裁庭可管辖的争端。如果将岛礁法律地位作为产生海洋权利范围的判断标准时,则需以确定这些岛礁的主权归属为前提条件。因为岛礁自身无法脱离国家而产生权利。判断岛礁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中的地位时,还需考察地理特征、地质地貌和历史事实等要素。

  单方提起附件七仲裁的另一要件是存在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公约》在序言中既已提出“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南海有关问题的解决,需综合考虑历史和法律因素以及自然地理条件。南海断续线的产生远早于《公约》,是对中国历史性权利的总结。依据时际法原则,仲裁将后来产生的《公约》作为裁定南海断续线的地位以及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历史上既已形成的相关权利合法性的依据,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序言还提出《公约》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的一种法律秩序。南海岛礁滩沙众多、星罗棋布,南沙群岛作为复杂的地理单元,不应简单地通过拆分其岛礁确定国家海域管辖范围。中国一直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主权,这体现在中国一系列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声明中。《公约》第121条的适用对象是岛礁而非群岛,裁决忽视了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主权的事实,将这些岛礁拆分开来利用《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对几个岛礁的地位予以裁决,事实上是在对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作出裁定。此外,仲裁庭超出菲律宾之前提交的诉求,不仅裁定了太平岛的地位,而且忽视每个岛礁的独特性,在未对南沙岛礁逐个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简单推出南沙群岛没有一个岛礁可以申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结论,明显超出其管辖权。

  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于2006年发表声明,不接受包括海洋划界在内的重要、敏感事项的司法或仲裁程序。裁决绕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水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对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权利主张性质进行了推定,把裁决结果建立在对一国海洋划界和海洋权利主张的假设和推测的基础上,这是中国不可能接受的。

  前不久在海牙召开的“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研讨会”上,有荷兰学者指出,南海仲裁案是有关国家在把法律当成追求政治目的的工具。这样一份问题颇多的裁决不仅不利于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还可能激化矛盾并影响到附件七仲裁程序的公信力。和平解决争端是《公约》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公约》明确规定,不损害缔约国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权利。国家有权对其本国的管辖海域范围提出主张,当不同国家间的主张管辖海域产生重叠时,则需通过划界解决有关争议,以明确双方在相应海域的权利义务。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橄榄枝一直都在那里。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两国达成的共识,也是有关国家通过《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作出的承诺。菲律宾回归谈判轨道,通过友好磋商、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才是切实可行之路。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