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许可证过期 未在指定区域倾倒 适用罚则该如何选择?
■ 李玺嵩
【案例回放】
本案为某公司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倾倒行政处罚案。2016年5月17日,中国海监日照市支队在进行海洋倾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巡航执法人员对正在进行疏浚挖泥作业的001船进行了登检。在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中发现,该项目倾倒申请单位是A港务有限公司,倾倒施工作业单位是某航运有限公司。该航运有限公司所属001船是该倾废项目施工的运载工具。001船持有倾倒许可证(副本)的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截至检查当日,001船共向倾倒区域周边邻近海域,实施倾倒疏浚物约3000立方米。
【查处结果】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的规定,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意见】
在拟提出立案审核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案件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持有的许可证已不在有效期内,过期的许可证为无效证件,应当认定为无证倾倒,应该适用的条款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第二
款“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二款“有前款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持有过了有效期的许可证,向批准区域外的海域倾倒,虽然不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但不能仅仅视为无证。应该适用的条款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
案件中当事人持证但不在有效期限内和没到指定的区域倾倒,其违法情形,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倾倒,应该适用的条款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
以上不论是无证倾倒,还是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倾倒,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罚款额度相同,都在3万~ 20万之间,只是案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
然而,我们依然要分析罚则倒底应该适用哪一条,不仅是为了结案和专业准确,而是需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贯,起到处罚教育与规范引导的双重效果。
倾倒许可证制度是海洋倾废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对倾倒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环节。倾废单位取得许可证是依法实施倾倒的前提保证,是必须遵守的法定许可。实施倾倒必须按照许可证的期限、条件、区域等设定条件进行,否则就须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本案相比无证倾倒而言,认定不按照规定倾倒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情形,具有案件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法律适用准确性,能够使当事人认识到倾废作业不但要依法取得许可证而且还要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设定条件及规定,更能让当事人清楚自己实施了什么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造成了什么后果,应承担什么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对遵守许可证制度的认知,有利于维护海洋倾倒秩序,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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