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医:诊断海洋事件的的医生——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振会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5-05 13:54:57 

本报记者 周超

  在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中,活跃着这样一群人,他们像给人看病的医生一样为海洋事件把脉,他们的岗位不在医院,而是在船上,在实验室里,甚至是在法庭上。每当突发海洋环境事故发生时,他们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出具司法鉴定书、评估赔偿费用,为法庭判案提供科学证据。这些专业人员,就是本文所指的环境法医。

  环境法医在国内外发展现状如何?我国在包括海洋在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在426日~27日召开的2016年环境法医及损害赔偿国际研讨会上,记者采访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副所长高振会。作为国内最早开展环境法医学研究的业内专家,高振会长期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并一直致力于引进和推广环境法医学概念与相关制度。

一次溢油催生环境法医学的诞生

  “什么是环境法医学?”面对记者,高振会解释说:“它是一门专门致力于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及赔偿研究的学科,在国外已建立20多年,目前许多国家的大学都开设了环境法医学专业或与其相关的本科、研究生课程。”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学科,环境法医学涉及的学科主要有分析化学、环境科学、环境法规以及医学。

  谈起这门学科的诞生,高振会说它主要是为了满足涉及环境污染调查等方面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

  时间回溯到1989年,途经美国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海峡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发生了溢油事故,那次事件共泄漏原油超过1100万加仑,覆盖了4000多平方公里的海面。1990年,美国环境保护专家罗伯特·马礼逊首先提出了“环境法医学”的概念,直接促成了环境法医学的诞生。

  2000年,国际环境法医学会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成立。2003年,英国威尔士大学首先设置了环境法医学专业课程,随后法国、芬兰等国家的一些大学也开设了相关专业。2008年~200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设立了全球首个环境法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

  我国最早关于环境法医学的学术探讨始于2008年,那一年中国海洋学会和国际环境法医学会等机构和组织在青岛联合举办了首届国际环境法医学学术研讨会。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哪所高校开设环境法医学相关专业,专门的研究机构尚未出现,环境法医人才队伍建设刚起步。海洋领域亦是如此。

环境法医不可或缺

  近年来,我国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环境风险不断加大。在海洋领域,海上船舶溢漏油、海上钻井平台和管道溢油等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海洋环境以及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如何精确判断造成环境污染灾害的污染源、如何防灾减灾及处理善后问题,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关注的焦点。

  “环境法医学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可以满足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和防治的需求。”在高振会看来,环境法医学对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纠纷和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打击环保犯罪、维护相关企业合法权益与执行环境污染稽查工作的重要利器,环境法医学的‘短板’急需补上。”

  环境法医所从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环境监测工作。

  高振会介绍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服务的主旨和对象不同。环境法医的鉴定工作更严肃、庄重,所调查研究的数据是为司法鉴定服务,作为法官判案的科学依据,直接关系到原告和被告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环境监测工作公布的数据则主要用于政府宏观调控。

专业人才队伍亟待壮大

  在我国,近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对环境法医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尤其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重新修订后,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赋予了众多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曾有媒体报道称,在此状况下,我国环境法医人员缺口至少20万。

  而摆在眼前的现实是,我国从事环境法医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尤其是在海洋生态损害司法鉴定领域。记者从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获得的一份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4900多个,但专门从事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50个,从事海洋生态损害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仅两三家。鉴定机构的不足,人才队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法医及损害赔偿工作发展的瓶颈。对此,高振会建议,我国的相关大学应尽早开设环境法医学课程,让更多的人了解环境法医学,早日培养出一支素质高、技术精、人品好的环境法医学专业队伍。

  可喜的是,目前,相关单位和部门已经有所行动。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在高振会看来,这意味着未来我国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队伍将随之得以发展壮大。

我国首例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经验教训

  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至今,高振会经历的印象最深的案件就是“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一案。

  20021123日凌晨,一艘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与中国“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发生碰撞,造成所载原油泄漏。当年12月,天津市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向“塔斯曼海”轮船主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提出1.2亿元人民币的溢油生态环境索赔。案件指定由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为该案开展我国首例溢油生态损失的技术取证和评估工作。时任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的高振会,全程参与其中。该案也是第一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生态索赔的实践,历经两年,6次公开审理。200412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回顾该案的整个审理和判决过程,高振会深刻体会到我国在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损失鉴定及索赔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环境补偿方面的相关立法。在海洋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该法也未明确损害赔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导致进行生态索赔时步履维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环境,亟待关注环境损害赔偿,出台《环境损害赔偿法》。”高振会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应考虑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为填补我国环境损害补偿立法建设的空白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应用于海洋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和索赔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本案中,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作为原告方的技术支持,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并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仅提交的各种图表、指纹图谱等资料就重达百公斤。然而,由于相关技术体系的不完善,在高达1.2亿元的索赔金额中,法院仅就环境容量损失费和监测评估费两项,判决被告赔偿1000余万元,对于诸如生物修复费用、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未予支持。

  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高振会认为,要提高和完善我国目前还很不健全的油污损害定量化评估和赔偿机制,建立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尽可能与国际接轨的溢油生态评估办法、标准。20074月,国家海洋局批准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同年10月,由高振会等人起草的《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成为国家标准。“这些举措弥补了我国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方面的空白,为以后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另外,我国目前还缺少第三方(独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也难以有效保证其独立性,最终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高振会说:“完善海洋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及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体系,必须强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与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第三方独立机构建设,以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