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发挥大洋资料中心的平台作用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4-07 16:33:07 

韩春花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国积极参与深海海底资源的和平利用活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推动中国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开创深海大洋事业20多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40多个航次的深海大洋调查,航程超过100万海里,航迹覆盖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成功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3类主要深海资源的勘探合同区;构建了由蛟龙号载人深潜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深潜器和潜龙号无人无缆深潜器为代表的深海调查技术装备体系;获批了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提案,中华文明遍布三大洋;积极履行勘探合同,承担国际义务,参与国际海域规则的制定,有力提高了国际影响力。

多年来,我国深海大洋调查研究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料,既是以往的成果,也是未来走向大洋的基础。2011年大洋资料中心成功组建,为加强对大洋资料的管理,保证大洋资料的安全,充分发挥大洋资料在国际海域研究开发活动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几年的建设与运行,大洋资料中心在制度和规范建设、资源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规划了大洋资料中心的总体建设方案与发展方向,初步形成了大洋资料中心的制度规范体

系,编制或完善了《大洋资料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并规范了大洋资料接收、处理、管理和服务等重要环节,同时还积累了水文、气象、化学、地质、地球物理等20多个类别的原始数据,运行维护大洋数据库系统、大洋元数据系统等。

《深海法》中明确规定:“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深海法》首次将大洋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到法律层面,将极大地促进大洋资料的汇交、管理与服务工作。

《深海法》的出台,给大洋资料中心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大洋资料管理工作应顺应形势,站在国家层面,做好规划,提出新的建设目标。第一,在大洋管理的顶层设计中要强化资料数据的管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相关办法,为下一步的资料集中管理打下基础。第二,提升管理办法的层面和要求,加强信息、资料、数据的集中管理,强调基础资料强制性集中。第三,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在信息情报体系建设上加强世界大洋的公开和非公开资料的收集,加强数据加工和处理能力,以丰富服务内容。

可以预见,大洋资料管理将从过去的单一、分散数据库的管理模式,向标准化、层次化、系统化、业务化管理模式发展。

(作者单位系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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