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 助推广西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 李鹏
广西是全国唯一拥有海洋的西部省(自治区),近3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大陆海岸线长1628.59公里,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2015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在新的历史时期“三个定位”,即着力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区域发展的战略支点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这一新使命、新定位,不仅涵盖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双核驱动”发展战略,而且将其提升到顶层设计的新高度。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广西贯彻落实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紧紧抓住广西建设“一带一路”重要门户、构建西南中南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等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战略,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海洋开发广度和强度在持续加大。而广西的海洋执法存在海洋执法监察多头管理、执法力量较薄弱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广西海洋执法面临的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广西的海洋管理立法工作。继2013年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后,今年3月1日又颁布施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但是,随着北部湾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开发活动不断深入,广西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造成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广西的经营性项目用海仍以审批取得为主,海域作为国有稀缺资源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直接导致海域资源利用率低下,致使圈海、粗放用海等问题层出不穷;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管理没有形成合作机制,特别是对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没有理顺,严重影响海域开发进度;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需要引入区域用海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降低相对人获批成本,优化涉海投资环境等内容。
广西海洋立法的对策思考
广西优势在海,希望在海,潜力在海。为了进一步加强广西海洋管理工作,促进广西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符合广西管理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强化政府职能,加强海洋宏观调控。由海洋经济大区向海洋经济强区转变,需要发挥政府调动和支配社会资源能力的作用,设定对海洋经济运行实施干预的底线和措施,以切实保护实施海洋经济强区战略所需要的资源和环境基础,使海洋经济发展趋于健康平衡和更具有可预测性。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发展海洋经济的合作优势。打破当前海洋开发中存在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无序开发的局面,形成海洋综合管控的合力。
相对集中海洋行政处罚权。即,成立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海洋、渔业、港口、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地方涉海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各海洋执法机构不再保留,其涉海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调整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完善地方海洋法律制度。结合区域实际,在国家海洋法律制度建设框架指导下,充分利用地方自治立法权,以协调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及时进行海洋法律规章的废、改、立工作。从法律层面对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职权、编制、组成和地位等进行明确;比如进一步完善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通过修订法规规章,理顺涉海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地方性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制度、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制度、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制度、海洋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等。同时,纳入陆源污染物排海管理办法、船舶污染海域管理规定等内容。
深化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国家把联合执法作为解决行业分散执法造成力量薄弱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广西应把联合执法作为综合执法的重要补充,这是跨部门执法需要、是维护海上治安需要,也是地方、国家协同执法需要。比如建立违法证据共享制度,打破有的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对其他部门取得的违法证据以“欠缺法律授权”而不予承认规矩,建立违法证据的通报、承认与处理制度;再比如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程序,对联合执法的配合程序等明文规定,解决抓扣与处罚脱节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加强海洋战略顶层设计,制定海洋基本法。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国际上普遍重视海洋权益的大环境下,我国关于海洋强国战略的呼声日益高涨。近10年来,我国紧锣密鼓地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海洋管理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对发展海洋经济、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公共服务等作出了统筹安排;《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海洋经济发展作了统筹规划;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海洋强国”已被纳入国家大战略中,海洋上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