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强国应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访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局总工程师吕彩霞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3-08 11:20:18 

本报记者 赵建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完善涉海事务协调机制,加强海洋战略顶层设计,制定海洋基本法。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局总工程师吕彩霞告诉中国海洋报记者,我国要从海洋大国走向海洋强国,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今年两会召开前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勘探开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申请资格、义务、责任,以及勘探开发过程中保护海洋环境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吕彩霞认为,《深海法》是国家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行为的一部法律,能更好地推进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深海进行科学调查,开展科学研究,也能更好地保护深海区域的海洋环境。

吕彩霞说,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要有大国的风范和责任。《深海法》出台旨在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进一步规范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深海环境保护,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今年两会,吕彩霞计划提交《关于加快推进南极立法的议案》。吕彩霞说,《南极条约》自1959年签订以来,已成为各国在南极开展活动最主要的国际法律依据。我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南极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法律和法规,确保《南极条约》体系的各项措施得以遵守。目前,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已有26个国家按照《南极条约》体系开展了本国针对南极活动的立法。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要成为南极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应加紧制定法律。

吕彩霞介绍,南极位于地球最南端,直接连通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其陆地及其周边蕴藏着丰富的资源,独有的区位使其成为科学家开展研究的好场所。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到南极旅游的人数逐年提升。中国赴南极旅游者跃居世界第4位。“因此,不论开展科学研究,还是进行探险旅游,要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必须进行规范,推进南极立法。”

截至目前,我国制定涉海的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岛保护法》《深海法》等。吕彩霞说,海洋强国建设不仅需要经济、资源、装备制造等硬实力,也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标准等软实力的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的海洋法律还不完善,尤其是还没有海洋基本法,这与海洋大国的地位不匹配。经过了几年的努力,海洋基本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这也意味着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并按照这个体系推进依法治海、海洋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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