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国际义务 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6-03-08 11:19:39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李家彪

2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这标志着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深海法》作为专门规范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其颁布实施将确保我国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承包者积极履行勘探合同义务,有力推进深海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促进我国深海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深海法》将促进资源勘探开发跨越式发展

1984年,我国确定了1990年前向联合国申请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的战略目标。1990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成立,作为跨行业、跨部门的组织协调平台,组织国内优势单位参与国际海域工作。自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40多个航次的大洋海上调查,调查对象从单一的多金属结核资源拓展为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稀土等多种资源,作业海域从太平洋向三大洋拓展。2000年我国确立了“持续开展深海勘察,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的工作方针。2001年,我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在东北太平洋获得面积为7.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2011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国际首份海底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在西南印度洋获得了面积为1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区;2014年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富钴结壳勘探合同,在西北太平洋“麦哲伦”海山区的“采薇”和“采杞”海山获得了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的富钴结壳勘探合同区。由此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时拥有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3种资源勘探合同区的国家。2015年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提出的东太平洋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矿区申请,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以企业名义获得的第一块矿区。

值此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蓬勃发展之际,《深海法》的颁布可谓恰当其时。《深海法》明确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通过确立这一原则,明确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区域”内活动的行为准则,也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负责任的态度。我国将保障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中国五矿集团在2015年成为新的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合同承包者,国内参与国际海底活动的主体将逐渐趋于多元,如何有效统筹管理各活动主体已成为我国大洋工作新的命题。《深海法》将有利于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协调规范不同部门、不同调查船,整合资源和人才,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确保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

《深海法》将促进深海科技能力的提升

我国服务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远洋科考船已经从过去的一艘发展到现在的多艘,2015~2016年连续两个年度,同时有两艘科考船在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合同区进行勘探。科考船也由单一的国家投资发展到与民营资本联姻。201512月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与浙江太和航运有限公司联合建造的“向阳红10”船开启大洋处女航,这是我国首次有民营性质的科考船投入到国家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中,预计今后将会有更多企业竞相投资。同时,海底资源勘探技术与装备取得长足进步,从起初的单纯引进到简单仿制取样装备,到“十五”十一五”期间自主研发的电视抓斗、深海钻机、海底电视摄像和多管取样器等成为主力调查设备,以及通过系统集成建立深海资源立体探测体系;“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更是大力发展了水下机器人、电法探测仪、中深孔岩心取样钻机、深海多波束系统和深海测深侧扫系统等高精尖技术装备。近年来,以“蛟龙”号载人、“海龙”号无人缆控和“潜龙一号”无人无缆等潜水器为代表的深海调查装备技术体系,开始逐步成为大洋调查主力军。深海调查装备国产化率逐步提高以及深海装备的体系化发展并逐步形成能力,极大地提升了大洋调查航次效率。

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具有技术要求高、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和收益不确定等特点。我国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深海法》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等活动提供船舶、装备支撑和专业化服务,推进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的提升。同时《深海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技术装备研发及相关产业发展上来。企业的加入,必将推动相关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进程,有利于提前布局资源开发技术储备。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强强联合,覆盖整条行业链,必将大力推动和促进我国深海科技水平的长足进步。

《深海法》将促进深海环境保护的规范性

《深海法》专章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对深海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提出更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按照《深海法》,勘探开发者首先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确定环境基线,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监测方案,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规范了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对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是体现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表明了我国一贯重视履行国际承诺和国际义务,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深海法》将促进深海人才队伍的培养

目前大洋科考队伍由起初的少数几家单位发展到联合国内外优势海洋研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综合勘探与研究队伍。《深海法》将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与相关产业的合作研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这些政策的实施必将促进相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到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行列,孕育出在国际领域的高层次技术研究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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