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滩涂围垦管理和海塘建设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11:34:32 

(记者 兰圣伟 金昶)124,新修改的《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已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新修改的《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滩涂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海塘建设条例》),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滩涂围垦管理和海塘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改的《滩涂管理条例》明确,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根据修改后的《滩涂管理条例》,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滩涂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建设单位经批准进行滩涂围垦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但围垦后用于种植、水产养殖的,可以免缴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滩涂围垦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滩涂围垦后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可以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有关资金补助。

对于侵占滩涂资源的行为,《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滩涂围垦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新修改的《海塘建设条例》要求,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确需破塘开缺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等级标准对海塘进行修复;确需新建闸门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与海塘等级标准相适应。

在海塘安全管理方面,按照《海塘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定期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要进行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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