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条例》的修订,既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又强化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此次《条例》修改的部分为:
一、原《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应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涉及军事用海的,还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为何要做出这样的修改?天津市海洋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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