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5〕15号)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鲁海渔函〔2015〕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确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部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2015年已向我厅备案,申请参加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十批)、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的单位;经2010年复查合格需再次复查的农业部第一批示范场和第二批示范场。
二、考核验收工作组织和要求
考核验收工作委托各相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负责,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考核验收组由3-5名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必须实地认真考核验收,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届时组织对各市的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抽检。
三、考核验收评价标准
示范场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依照考核验收表(见附件1、附件2)逐项进行考核。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合格”标准为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农业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省级“合格”标准为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创建单位如有一票否决项情况,则不再安排现场考核。《验收表》未加盖被验收单位公章视为无效。
四、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验收工作,2014年开始,一票否决项强调了必须持有新版养殖证,今年强调可以为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各地要严格把握,同时要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登记工作,为下一步创建、验收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示范场考核验收(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各市局将评分表(见附件1、附件2)汇总,并再次认真核实单位名称,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均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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