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4-17 11:12:08 
● 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 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
● 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 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本网讯 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行动计划》共列出238项具体治理措施,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水节约集约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新要求。由国家海洋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为其中的“重头戏”。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在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方面,《行动计划》提出,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五类水体。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
《行动计划》指出,要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行动计划》明确,要加快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健全跨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行动计划》对推动海水利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要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行动计划》还对海水养殖和控制船舶港口污染作出明确规定。在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到2015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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