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5年宁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4-03 16:57:01 

2015年宁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文件精神,巩固201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研究制定了2015年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部署要求,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建立健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产地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要求达100%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重点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监管重点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水产品养殖企业、渔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2014年省部级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严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使用。

三、工作任务

1、重点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监管。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做好水产苗种场的普查登记工作,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发放管理,淘汰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在育苗高峰季节组织行政管理、渔政执法、水技推广等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苗种生产许可证,组织查处苗种生产过程中使用中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督促水产苗种场建立和健全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苗种销售记录以及管理制度;探索成立大黄鱼苗种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大黄鱼育苗行业健康发展。

2、全面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添加剂等渔用投入品,对限用药物严格实施休药期制度,大力提倡使用绿色渔药、生态制剂;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全面建立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开展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落实情况摸底调查,通过入户发放养殖记录本、规范填写内容等方式,狠抓三项记录落实到位。

3、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严格落实农业部和省厅的养殖环节产地水产品及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监督抽查的程序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执行;开展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全市沿海的捕捞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掌握我市带鱼、小黄鱼、鲳鱼、马面鲀、对虾等大宗海捕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为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贝类产品出口和健康消费,在沿海四县(市、区)继续开展海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加强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41830为织纹螺的旺汛期,也是食用织纹螺导致中毒的高峰期,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加强织纹螺安全食用宣传监管,积极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好产品抽样,每半月送省水产研究所检测一次,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强化快检设备的应用和推广,争取省厅为柘荣、屏南、寿宁等三县渔业部门配备快检设备,实现全市9个县(市、区)全部配备快检设备,组织参加省厅举办的检测技术培训班,提高基层的水产品质量监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把快检工作和日常执法巡查相结合,充分利用快检设备对辖区内的水产育苗、养殖单位进行筛查,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面上情况,及时排除水产品药残超标隐患,全市今年计划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样品600批次。

5、切实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做到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强化检打联动、联合执法和案件督办的机制,深入开展2015年水产养殖执法与水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活动。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添加禁用药物行为,督促生产单位整改到位,在抽检中查出药残超标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厉打击养殖过程违法违规行为。

6、继续加强大黄鱼注水、染色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大黄鱼注水、染色监管,重点加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大黄鱼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以保持我市大黄鱼产业目前已基本杜绝染色、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加强地区之间和省级之间的联合执法联动机制,确保大黄鱼产业健康发展。

7、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以及无公害水产品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2015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帮助创建单位制定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使创建单位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全市全年力争新认定无公害产品认证5个,同时加大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管力度,全年计划对10家以上无公害水产品企业的产品、水质等实施监督抽查。

8、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可追溯体系建设覆盖面,加大可追溯管理推广力度。重点抓好2014年新增16家单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企业加强体系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追溯水平,规范标识管理。同时积极推动水产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追溯,推动水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为2016年底初步建成全市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奠定基础。

9、稳步推行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工作,明确适应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产品类别的水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统一质量合格证明或标识的规范样式与要求,并抓好落实,严把水产品产地准出关。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水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 要把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抓好苗种、养殖、储运等环节的监管。我局将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评价考核细则,分阶段对各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将进行重点督导。

2、完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渔业标准化水平。围绕发展大黄鱼、海参、海带、紫菜等优势水产品,加快制定和修订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加强质量安全基础科研攻关和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以重点药物在重点养殖品种体内的代谢规律研究,健康养殖规范制定等为重点,开展技术攻关,争取早日突破推广,不断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3、做好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对水产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安全用药,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提高水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应对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等反映的违法生产和质量安全事件,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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