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构筑海洋法治基石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4-12-29 16:08:0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论述和部署,标志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进入了全新阶段。依法治国是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方略,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有效执法、公正司法和严格守法的根本,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基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对海洋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法治是用海管海最为有效的方式。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战略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海洋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目前,中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海洋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内容涉及海域使用、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在维护规范海洋活动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考虑到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法治建设的需要,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第一,提升海洋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海洋立法的效力层级不高,海洋事务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得以体现。海洋立法模式以单项活动为调整对象,条块分割严重,缺乏一部对所有海洋事务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的海洋立法。周边沿海国家大多已通过制定海洋战略、政策和立法,力争在海洋领域获得更多利益。我国海洋立法地位与之相比还存在差距。因此,亟须提升海洋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体现国家的海洋观和海洋工作基本原则,为海洋活动和其他海洋立法提供基本准则。以此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结构合理、便于执行的社会主义海洋法律体系,使海洋事业的各个方面都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第二,加强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等重点领域立法。
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人类无序、违法、掠夺性开发海洋的行为,导致海洋资源的枯竭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极大损害了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强化造成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的评价功能和强制功能,建立一套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海洋保护法律体系。
制定大洋和极地法。我国在公海、“区域”和极地享有一定的海洋权益,体现在航行、科研、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以符合国际条约的方式实现。此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制定与国际条约接轨的国内海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南极活动管理条例》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日程,其出台有助于维护我国在大洋和极地的长远利益,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影响力。
加强海洋程序立法。我国海洋立法的实体部分内容较为完善,但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还十分缺乏。《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仅对我国主要海洋权益进行原则性宣示,缺乏具体可执行的程序规则,不利于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将登临、紧追、扣押措施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人工构造物的建造使用和管理规则等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加紧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提高海洋立法质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要求创制的法律是正确合理的,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立法的程序是民主公平的。由于立法层级不高,程序较为宽松,我国海洋立法存在立法质量不高,执行性不强,因部门利益拖延立法进程等问题。需要转变被动立法局面,及时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满足海上活动需要,为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需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立法的难点重点问题,了解沿海基层单位和一线群众的意见,起草符合大众根本利益的法律草案,而不是体现某些特殊部门利益。还要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民主的实现,保障公众广泛有效的立法参与,防止有关部门避重就轻、相互推诿、保护部门利益等情况发生。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治海成为管理海洋、建设海洋的根本原则。未来中国海洋立法既要适应国际形势发展,又要立足中国国情,既要确保海洋法律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又要提高海洋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为保障国家安全、管理海洋开发活动、维护海洋生态和谐、促进海洋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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