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依法推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12:06:49 
本网讯 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渔港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的修改决定,对条例相关文本进行了修改,鼓励渔民减船转产,加大违规捕捞打击力度。
为有效压减海洋捕捞能力、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对政府“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规定“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其他产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
在众多的渔船中,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相应渔船证书的“三无”船舶不在少数。这些船只不仅随意更改捕捞作业类型,甚至在休渔期内大肆捕捞,对渔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新修订的两条例,从产业链角度全面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在建造环节,明确违法造船法律责任,提高违法造船成本,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涉渔“三无”船舶。在捕捞生产环节,界定涉渔“三无”船舶范围,进一步明确打击对象。在捕捞辅助环节,明确了辅助船捕捞辅助行为的违法责任,《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以此切断整个“黑色产业链”。
此外,新修订的两条例还加强了对“船证不符”和禁用渔具的整治力度。《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明确,“船证不符”的对象从原来的海洋捕捞渔船扩展到所有渔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原禁止使用不符合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网具的基础上,拓展到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据悉,两条例分别制定于2002年和2005年,自实施以来,对加强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作业管理,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海洋渔业的快速发展,浙江省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违法违规捕捞屡禁不止,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退。两条例的修订,对依法推动浙江省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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