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长宏:关于海洋违法行为定性问题之商榷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4-12-08 09:20:23 
《中国海洋报》10月24日刊登的《倾废案件之行政自由裁量分析》(简称案件一),11月21日刊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性质的确定》(简称案件二),两文描述的违法行为均定性为“非法倾倒废弃物”,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处罚。为此,笔者就两个案件的定性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案件一描述,此疏浚工程“已取得临时倾倒区用海手续”,文中认定因逾有效期后未续办用海手续继续施工而对其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由于“临时倾倒区用海手续”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办理的,未续办而施工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行为。文中描述的“当事人在临时海域使用证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既未向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继续办理用海手续,仍在向涉案海域倾倒疏浚物”的行为,事实上即是“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
案件二描述,某公司“擅自将废弃土石堆置在海域内”,文中认为将该行为定性为“违法填海”有些不妥,笔者认为如定性为“非法占用海域”,应为不争的事实。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有“排污倾倒用海”类型。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办理临时用海手续。当事人主动将倾倒废弃物全部清理,可作为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但仅以《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件实为一类案件。
首先,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既要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办理用海(倾倒位置、占用海域面积)许可手续,也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办理倾倒(废弃物种类、数量)许可手续,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政许可要求,均应履行。
其次,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既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也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仅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是不妥的。
再次,堆置废弃土石或疏浚物本身就是占用海域行为,与其表面是否建有构筑物无关。
最后,将土石置于废弃池塘内、对海洋环境无实质性破坏、主动清理、认错态度好等情节,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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