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 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12:15:20 

日前,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将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区域等五大区域建为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条例》中提出应将五大区域建立为自然保护区,包括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等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条例》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提出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应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撤销的程序按照《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捕捞、挖土、挖沙等活动;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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