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
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12:18:28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的意见》,实施面向沿海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通过对海洋环境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发布,督促沿海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
据了解,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是海洋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切实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制度保证。通报制度旨在强化对沿海地方政府海洋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对沿海地区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具有监督、警示性质。
通报制度实施的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通报的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对此,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海洋监测处处长齐平解释说,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沿海地方政府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沿海各级政府要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目前个别沿海地方生态优先、海陆联动的理念和海洋环保意识仍较为淡薄,粗放开发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将海洋视为转嫁陆地污染的天然纳污场,鱼虾锐减、环境恶化的消息屡见报端。因此,加大对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力度、及时给污染严重的地区提出警示势在必行。
为提高通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效能,该通报制度将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纳入其中。如,重点关注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包括重点海湾、大型河口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各类功能区海域环境状况变化情况及是否满足功能区环境要求。
重点关注陆源污染排海情况,包括入海排污口、入海江河等陆源入海污染源状况,重点评价排污口超标排放、入海江河断面水质质量、有毒有害及禁排物质排放,排污口、江河邻近海域海洋环境变化等情况。
重点关注沿海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评价开发活动对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等各类海洋资源、典型生态系统影响情况及潜在风险,分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状况。
此外,通报制度还重点关注涉海环境突发事件、沿海危险化学品泄漏、溢油等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及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国家海洋局要求,通报要深入分析环境问题成因,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为沿海地方实施有效的海洋环保措施提供支持;要建立通报跟踪监督及评估机制,及时调整优化通报工作,确保制度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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