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的意见》,实施面向沿海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以下简称《通报制度》)。为进一步了解通报制度的相关情况,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海洋监测处处长齐平。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报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齐平:在大形势方面,随着当前民众海洋意识的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海洋环保制度体系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系列部署,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目前国家海洋局正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在今后一段时期,将陆续出台一批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就是其中一项。
《通报制度》是海洋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切实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制度保证。它的出台将丰富海洋部门管好海洋、保护海洋的措施手段,进一步保障新形势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稳步深入发展。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报制度》实施的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通报的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为什么将沿海地方政府作为通报对象,有何考虑?
齐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沿海地方政府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今年4月24日修订、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意味着沿海各级政府要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总体来说,沿海地方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系列部署,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个别沿海地方生态优先、海陆联动的理念和海洋环保意识仍较为淡薄,粗放开发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将海洋视为转嫁陆地污染的天然纳污场,鱼虾锐减、环境恶化的消息屡见报端。因此,加大对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力度、及时给污染严重的地区提出警示势在必行。
《通报制度》通过对海洋环境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发布,督促沿海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真正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要求落实到位。
记者:目前各级海洋部门也在开展信息报送报告工作,《通报制度》与之相比有什么不同?
齐平:我们要看到,此次出台的《通报制度》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二是监督,这是《通报制度》的根本特点。《通报制度》与目前各级海洋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工作相比,是有较大区别的。各级海洋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是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者某一环境问题的带有报告性质的信息。而通报是对沿海地区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带有监督、警示性质的信息。
作为海洋管理部门,我们要深刻把握《通报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充分认识《通报制度》的重大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将制度用对、用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记者: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也认识到《通报制度》的针对性非常强,意义很大。那么您认为如何才能保证《通报制度》的实效?
齐平:评价一个制度成功与否,就在于制度实施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通报制度》作为一个创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要予以高度重视:
首先,通报要有实效,就要敢于直面事实,要建立在翔实数据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要如实反映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指出海洋环保政策、制度执行落实中的不足,不能讲人情留情面,不能避重就轻,要真正触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灵魂”。
其次,通报只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通报应深入分析各类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提出整改要求。我们相信沿海地区能够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对通报反映的问题切实整改,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