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海洋保护区执法监管工作

来源:总队海监处   发布时间:2014-07-18 10:35:29 

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省海洋保护区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理顺了全省海洋保护区的执法监管体制,明确了以市、县级海监机构为主体的执法监管责任,重在提高执法巡查频率,加大保护区的执法监管力度。

设立海洋保护区是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地方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山东省已有国家级和省级海洋保护区37个,其中国家级海洋保护区27个,省级海洋保护区10个,如何加强保护区的执法监管成为海监执法的重要课题。为此,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省厅名义印发《通知》,全面加强保护区的执法监管。

《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做好辖区内海洋保护区执法监管作为推动“蓝黄”两区战略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避免出现“重建立、轻管理”的现象。

《通知》中根据山东省保护区分布及海监执法力量状况,按照就近和效率的原则,对保护区的执法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国家级和省级海洋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所在市或县(市、区)海监机构负责。

(二)滨州贝壳堤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和滨州市海监机构负责;昌邑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

(三)山东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对其责任区域内的保护区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督查。

《通知》要求承担执法监管职责的海监机构应将保护区执法监管纳入旬巡查、旬报告工作中,保证执法巡查频率,及时发现、报告并查处各类破坏保护区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为确保《通知》要求得到有效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建立完善保护区执法监管考核制度,经常性开展对保护区的执法督查,对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和违法开发利用行为的保护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未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责任的海监机构,将取消其年度先进和执法文明窗口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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