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洋环保条例实施后对于非法采砂执法的思考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4-05-30 14:01:42 

日前,中国海监广西钦州市支队在开展专项打击非法用海行动中查获一起新的“非法采砂案件”。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李某在未经批准也未在划定的采砂区域内擅自实施了海砂开采行为。此举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39条的规定,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条例》自2014年2月1日施行以来,钦州市海监支队适用新《条例》查处的首宗非法采砂案件。依据《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笔者认为,该条例对于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第一,《条例》更加明确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以往办理采砂案中,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查办,但《海域法》需满足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条件。采砂船是移动性物体,没有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且每次用海时间较为短暂。对此,选择《条例》作为法律适用更为合适。

第二,《条例》简化了案件取证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以往对非法采砂案件取证除了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照片及视频影像资料证据外,还需进行一道特别程序,就是委托专业机构对采砂船体、采砂量进行测量,其中采砂测量又需要耗费大量工作时间,因为测量结果是决定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实施后,简化了委托测量程序,对案件进行取证时,首先对开采行为是否合法展开调查,有无经过审批,其次界定该海域是否为划定的采砂区域,最后根据船体装载砂量和实际开采砂量形成比对,对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行案件定性。简化程序后,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条例》加大和细化了处罚标准。以往处罚标准根据《海域法》第42条为依据,罚款金额根据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新的《条例》出台后,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如果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时,仍根据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海洋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在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内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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