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际法院就日本捕鲸案设立的法庭以12比4的绝对多数票作出判决,日本每年在南极海域捕鲸活动并非出于“科学研究”目的,必须停止。对这起由澳大利亚提起,新西兰介入的案件,我们值得从法律方面予以关注。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3种:协议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其中,“任意强制管辖”是指争端方事先可以作出单方面的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从而使国际法院拥有了管辖权。在日本捕鲸案中,澳大利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正是“任意强制管辖”。也就是说,争端双方都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日本对此表示反对,其理由是澳大利亚在作出接受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时提出了保留,该保留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涉及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以及争议海域开发的争端。日本认为,虽然自己在作出声明时没有提出保留,但是根据对等原则,澳大利亚的保留应该对它们之间的争端也适用。国际法院认为它们之间的争端只是涉及日本的活动是否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以下简称《捕鲸公约》)的义务,所以没有支持日本的主张,认定国际法院对此案件拥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事项是日本在JARPA II项目(全称为“日本在特别许可下进行的南极鲸类研究项目”)中持续进行的大规模捕鲸活动是否违反日本在《捕鲸公约》中的义务。日本认为,是否需要中止捕鲸活动,一直都没有定论。为此,国际捕鲸协会需要科学数据作为研判的依据,而该项目正是通过确定南半球小须鲸种群的数量来为国际捕鲸协会提供科学依据。
1946年12月2日通过的《捕鲸公约》对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都具有拘束力。《捕鲸公约》及其附件一方面作出了禁止商业性捕杀鲸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其第8条第1段中作出了例外规定。
对国际法院来说,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日本的JARPA II项目是否满足了《捕鲸公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科学研究活动。日本称为了实现JARPA II项目的科研目的,必须击杀鲸。但是法院调查发现,日本所提供的科研结果经专家鉴定,完全可以通过非击杀的方式取得。而且整个JARPA II项目的设计根本就没有有关使用非击杀方式来达到研究目的的内容。国际法院从相关证据得出:日本所设计的捕杀鲸的样品数量不足以证明其科学研究的目的。调查事实还表明,日本在JARPA II项目中所设计的捕杀鲸的数量与其实际捕杀的数量有巨大的差别,而且日本实际捕杀量完全超出了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合理捕杀量。法院最后在通盘考虑下,认为JARPA II项目总体上虽然具有一些科学研究的特点,但是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不能合理地体现日本所宣称的“科学研究”目的。
日方首席代表寺井一郎表示,日本愿意接受国际法院判决的拘束。但是我们还要认识到,法院的这一判决仅对日本的JARPA II项目构成拘束,而并不必然禁止“为科学研究之目的”而进行的捕杀鲸活动。日本以后是否会制定新的科研计划来继续其捕杀鲸活动,目前还不得而知。不管怎么说,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还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为澄清合法捕杀鲸活动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即:“项目设计”与“项目实施”必须都要体现科学研究是其唯一目的。对此项判决,起诉方澳大利亚和参加方新西兰非常满意,致力于环境和动物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也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