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海面积不足十公顷项目审批权下放至县级
本报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我区用海审批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广西区用海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简化,实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受理审批制度。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县级政府就能审批。
该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的用海审批范围。区政府只负责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围海50公顷以上(含)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设区市的政府负责审批围海10公顷以上(含)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以上(含)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而围海10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政府审批。
据悉,以往自治区级的用海审批是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报。为简化审批流程,该通知提出,需要用海的项目业主在取得规划等部门的许可后,可直接向所在地海洋部门申报,再由市级海洋部门向自治区海洋部门申报,用海所在地市政府不再负责申报,只需要提出意见。与此同时,用海批文也不再需要市级政府“中转”,而是在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海洋部门直接向业主发放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