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陈毅德在渔业捕捞许可与“双控”制度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陈毅德在渔业捕捞许可与“双控”制度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7年6月21日)
一、关于五年工作的回顾
自《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以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我部文件精神,按照《规定》和《意见》中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和工作要求,依法规范程序,完善配套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减少和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五年的实践证明,我们保护渔业资源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出台是积极而又慎重的,管理成效也是明显的,广大渔民是拥护和响应的。但是由于我们渔船数量多、管理难度大、有些制度还不健全,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使得《规定》和“双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积极研究对策,争取把工作做得更好,努力实现各项目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和配套规章建设。《规定》下发后,各地政府及其渔业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仅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而且向渔民广泛宣传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有关政策和基本的申报知识。同时,进一步加强了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我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先后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规章。各地也通过制定本省渔船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与审核审批程序等规章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办证程序、时限以及签发人制度等要求。一些地区为加强渔船建造管理,还实行了渔船准造证和渔船开工申请报告等制度,从源头上制止违规造船行为,控制渔船的盲目增长。
二是认真履行捕捞许可审批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部、海区局及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规定》及其配套规章赋予的职能,确定并及时公布捕捞许可签发人,严格执行捕捞许可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自2003年以来,由我部受理并审核审批的捕捞渔船共计2223艘,其中批准制造333艘、更新改造104艘、购置1220艘、进口28艘、专项(特许)538艘。各海区局、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承担了大量捕捞许可管理审批任务。按照要求,我部定期向全国通报跨省购置渔船情况,自2003年至2006年间,经我部批准的跨省购置渔船共计624艘、15.57万千瓦。此外,我部还加强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公海捕捞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对在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承担资源监测任务和在双边渔业协定共管水域作业以及捕捞特定品种的渔船签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对大洋性远洋渔业船舶签发公海捕捞许可证。
三是积极贯彻落实“双控”制度。2003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功率数分别控制在19.24万艘、1142.70千瓦以内的总体目标,即船数减少3万艘,功率数减少12697万千瓦,并明确下达各地“双控”指标。各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逐级下达“双控”任务,使海洋捕捞强度上升势头得到一定控制,减缓了对近海渔业资源的压力。特别是2002年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启动的沿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项目,有力地促进了“双控”工作的开展。
四是全面开展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自2002年9月起,我部先后组织开展了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大、中型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历时3年的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全面完成。通过换证各地建立和完善了渔船管理数据库,农业部渔业局也掌握了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的基本数据,编制完成了《全国海洋捕捞渔船状况分析与对策报告》。
五是加大对违规渔船的查处力度。为配合《规定》和《意见》的实施,5年来我部和各地多次组织开展查处“三无”或“三证不齐”渔船、不按捕捞许可证核定范围作业、渔业辅助船违规生产以及船证功率不符等专项执法活动。
六是组织开展了渔船柴油机主机功率专题调研活动。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捕捞许可意识不断增强,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实施捕捞许可执法管理,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已深入人心,渔民的捕捞许可意识大为增强,普遍认识到只有取得合法的捕捞许可证件,才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保障。几年来,渔民申请办证的自觉性有较大提高,未经批准擅自制造、更新改造、买卖渔船的行为明显减少。与此同时,各级渔业管理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大提高。目前,各地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二是签发人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捕捞许可管理更加规范。捕捞许可签发人制度是《规定》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按照要求,我部和各地均建立了签发人制度,定期公布了各级签发人名单,规范了发证行为。随着各地捕捞许可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捕捞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实现了行政审批与执法检查相分离,促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向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我部和一些地区建立的渔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简化了程序,方便了渔民,也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
三是捕捞强度控制已显成效,捕捞作业结构日趋合理。通过实施《规定》和“双控”制度,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取得阶段性成果,减船力度较大,渔船功率下降明显。
四是渔船持证率大为提高,作业秩序有所好转。通过查处违规审批建造渔船、开展渔船持证情况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对遏制违规造船、无证捕捞、违规捕捞等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三)存在的问题
在执行《规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虽然签发人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较好,但有个别地区存在越权签发的现象,违规审批、建造渔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二是一些地区的捕捞许可证发放与渔船建造、登记、检验等环节相脱节,甚至出现个别渔业执法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制造假证件,骗取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三是辅助渔船管理尚不规范,一些地区以辅助船名义建造渔船,实则是从事捕捞生产;四是渔船买卖频繁,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管理不到位,功率凭证申领手续繁杂,旧证仍继续使用;五是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尚需进一步规范;六是渔船管理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渔船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七是渔船主机功率“大机小标”、船证不符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部分地区渔船功率贴附严重不足,等等。
在落实“双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要求等难于落实到位。如禁止制造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就落实得不好,一些地区受利益驱动,违规审批、非法造船、违法捕捞等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压减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还不够;三是上缴与核减渔船指标工作落实不力,各地年底都未向我部报送年度“双控”指标完成情况,而我部也未向全国通报各地“双控”执行情况,至今尚未对各地的减船凭证进行核销;四是减船政策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补贴标准过低,渔民减船积极性有所减弱,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我们的政策不配套、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有的是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