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0 16:36:22 

中国网12月31日讯 据国家海洋局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12月23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为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发挥好地方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如下修改:将第43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将第54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删去第80条中的“审核和”。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查看全文:http://ocean.china.com.cn/2013-12/31/content_31050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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