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修订草案规定,长乐海蚌采捕拟实行限额捕捞和许可证制度。
据悉,1992年10月公布实施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措施,加大了保护力度。
修订草案规定,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从事采捕海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
同时,修订草案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体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将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5月20日~7月20日……查看全文:http://szb.farmer.com.cn/yyb/html/2013-12/23/nw.D110000yyb_20131223_9-0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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