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海资源增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国以来,山东省海洋捕捞业有了较大发展。l987年全省海洋捕捞产量达71.7万吨,占全省水产品总产量的65%,比1949年翻了三番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未能有效地控制近海渔船的盲目发展,近海捕捞强度过大,主要经济鱼类资源衰退的状况没有扭转。1986年山东省机动渔船达到21 390艘,72.8万马力,比国务院办公厅下达1990年以前的控制指标超过5 177艘,l3.3万马力。渔业船只组成中,200马力以上渔船仅有325艘,其他均为在近海作业的小船,造成近海渔场拥挤,生产事故和渔业纠纷增多,生产秩序混乱,鱼越捕越少,而且越少价格越高,越激发滥捕。全省优质经济鱼类的比重已经从20世纪50年代的80%降到目前的25%左右。
山东省海洋捕捞业的出路在哪里?
笔者认为,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坚决按国家下达的近海渔船控制指标进行核减,将新增或核减的渔船转向养殖,鼓励渔船向外海和远洋发展,调整近海捕捞作业结构,逐步淘汰或限制近海拖网和定置网具,发展流、钓作业,开发远东拟沙丁鱼、鲲鱼资源;另一方面,加强渔业管理,坚持保护资源和增殖资源相结合,开拓新的生产门路。应该讲,保护本身就能达到自然增殖的目的,对洄游性的大宗经济鱼类品种,如幼鲅鱼、亲虾等,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效果是显著的。由于这种保护措施受客观条件限制,在没有新的生产门路之前,恢复自然资源难度比较大,而实行增殖与保护相结合,可将被动因素变为主动因素,即有目的地保护和增殖、有目的地合理利用,这样不仅能给近海捕捞渔船找到出路,发展下去可促进近海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保护、增殖利用的良性循环,这一点已被山东半岛南岸对虾增殖的实践所证明。
自1984年起,山东省在山东半岛南岸进行为期3年的大面积对虾放流增殖开发性实验。对虾增殖放流海域东起荣成市成山头,西至日照市的绣针河口,海岸线长达l 500多千米,自然海湾有12个,面积200多万亩,近海
1984--1986年,山东省南部沿海共投放3厘米以上大规格虾苗205 963万尾,回捕对虾5 200吨,扣除3年600吨的基数,纯增殖虾为4 600吨,为投放前3年自然虾的7.66倍。对虾增殖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是经济效益。3年对虾总收人为8 320万元(按每
二是社会效益。3年来,育苗单位从中增值300万元;中间培育单位从中增值720多万元;增殖对虾广开了生产门路,山东省每年安排6 000多条渔船从事回捕生产,3年安排18 000条,劳力l8万人,从而减轻了渤海秋汛对虾渔场的压力;水产加工部门通过加工增殖对虾,增加了收入,如果按每加工l吨成品虾赢利2 000元计,加工2 000吨成品虾可赢利400万元;外贸和银行通过增殖工作的开展,3年来可收代出口费和资金管理费350多万元。另外,国家通过各个环节增加了税收。
三是生态效益。3年的对虾增殖放流,大大增加了山东省南部沿海对虾的资源量,部分对虾到达越冬场,翌年4月前后再洄游到山东省南部沿海禁渔区线内产卵,形成了良性循环。同时,由于加强了增殖区域的管理,部分地方性鱼类资源得到了恢复。
二、近海增殖经济效益分析
山东省近海适合增殖品种很多,现将几个主要增殖品种及经济效益分析如下。
(一)对虾放流增殖
山东省沿海有30多个市、县,渤海由国家统一增殖,山东省占14个县,还有16个县、市由省统一搞增殖,海岸线长达2 500千米。如果每年放流大规格虾苗12亿尾,每万尾按50元计,共需投资600万元,当年安排生产船只1万条,劳力10万人,回捕对虾4 000吨,扣除200吨的基数,纯增殖虾为3 800吨,按每
(二)扇贝底播增殖
山东省沿岸适宜扇贝底播增殖的面积约200万亩。连续3年底播扇贝种苗,如果每年底播5 000万粒,每粒2分钱,投资100万元,3年共需投资300万元,第三年开始采成贝,当年可收入100万元,之后形成资源群体以后,每年可收入200万元以上,从底播开始,5年后可全部收回投资。
(三)金乌贼人工采苗增殖
金乌贼为一年生,生长速度快,当年孵化的幼体至ll月份体重可达150~
(四)毛蚶移植增殖
毛蚶是一种适应性强,经济价值高的贝类,莱州湾是我国最大的毛蚶基地,蕴藏量为30万吨,年捕量为5万吨。如果每年移植亲贝l25万千克,可移植增殖5 000万亩,按每千克0.4元计算,需投资50万元,连续3年需投资l50万元,第三年可捕捞增殖蚶1 455万千克,产值580多万元,以后形成贝场,产量将大幅度增长。
(五)海参投石增殖
恢复和增加海参资源,可采取海底投石的方法进行增殖,即在海底筑起“瓜垅式”海参田。山东省有适宜海参增殖的浅海面积200多万亩,如果建成l万亩的海参增殖区,按每亩投石l
在以上5种主要品种增殖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鲍鱼、杂色蛤、海蜇、梭子蟹、鹰爪虾、梭鱼、鲆鲽类等品种的增殖。同时,浅海可养殖水域进行鱼、虾、贝、藻立体养殖,可以预测,到2000年,山东省沿岸近海渔场将变成农牧化的海洋牧业,增殖业将和养殖业一样,成为水产业的一大支柱,近海渔场船多鱼少的矛盾将得到缓解,海洋捕捞的产量和质量都将大幅度提高。
三、需探讨的问题
(一)增殖基金问题
增殖工作能否多品种、持久地大规模开展,关键问题之一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3年的实践证明,靠财政专项事业费搞增殖,小规模可以,大规模会增加财政压力,不是长远之计;靠向受益渔民收取合理的增殖保护费虽是可行的,由于收益不均,增加收费也有一定困难。鉴于3年的实践,资金来源可采取多条腿走路的办法解决。一是取之于渔用之于渔,每年向受益渔民收取一定的增殖管理费。二是对增殖品种的出口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今后除对虾增殖应继续享受免税待遇外,对其他增殖品种的出口也同样享受免税的待遇。鉴于有些品种增殖见效周期长,免税定为5年为好。三是因增殖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国家可以从各方面增加税收,因此,建议省财政部门要拨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以上3种资金作为增殖基金,扶持增殖工作长久地大规模地开展。
(二)放流苗种验收问题
能否把好放流苗种的验收关,这是增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总结这几年放流验收的经验教训,苗种放流应由省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放流验收的标准,并组织专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省和各市、县的渔政管理、生产、科技人员和渔民代表组成,地区与地区之间交叉进行验收,以确保放苗的严肃性,杜绝弊端。
(三)放流苗种来源问题
这几年,山东省对虾增殖的苗种来源主要依靠对虾养殖育苗场,尽管山东省育苗能力比较强,正常年份能够保证增殖放流苗种来源,但由于没有固定的增殖育苗设施,加之育苗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容易出现旱涝不均的现象。如果苗种过剩,大量推向增殖,会造成超计划,如果遇到苗育得不好,各地都将苗种保养殖,无苗种顾及增殖。以l987年为例,由于各地苗种育得不好和养殖亩放苗量增加,而无剩余苗搞增殖,致使当年没有苗种搞放流。由此可见,在增殖区域建立起固定的增殖苗种设施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保证增殖苗种的来源,保证苗种数量和质量。根据山东省增殖区域比较长的特点,可以考虑重点放流海域选择一部分技术力量比较强、条件比较好的地点新建或扩建增殖育苗站,搞多品种育苗,以保证苗种来源,使增殖走上计划管理的轨道。
(四)增殖机构问题
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增殖机构,可在增殖放流重点县建立事业性质的增殖站,实行企业化管理,随着增殖事业的发展,逐年减少事业费。同时,省、市建立增殖协会,吸收水产行政、渔政、科技、渔民代表参加,研究解决增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增殖立法问题
由于增殖涉及面广,既有资金问题,还有利益再分配问题,因此,矛盾比较多,从3年增殖情况看,这些矛盾集中反映在渔政管理上。由于国家还没有增殖方面的法规,只靠行政手段难统一思想,易出现各行其是的局面。为此,要制定出适合山东省情况的增殖法规,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增殖工作持久全面地开展。
(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