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成:组建亚太渔业合作组织的思考

来源:王诗成海洋强国丛书   发布时间:2004-11-21 03:28:05 

(1999年) 

 近几年来,亚太地区的渔业生产形势喜人,水产品产量和水产品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捕捞量占全球捕捞量的899%,促进了亚太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西太平洋渔业捕捞能力迅速增长,过度捕捞造成近海渔业资源迅速衰退,近岸渔业资源严重枯竭,中国等渔业发达国家捕捞生产开始走向远洋和越界捕捞。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世界各沿海国家都加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管理,有的由配额转向合作开发,有的进行严格限制甚至驱赶。在新形势下,亚太地区海洋捕捞业特别是中国的海洋捕捞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组建亚太渔业合作组织的背景

 我国是个新兴的远洋渔业国家,自19853月第一次派船赴西非捕鱼作业到1994年底,全国组建了48个远洋渔业公司,在境外建立了65个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或代表处,外派作业船1 000艘,外派人员l5万人,作业分布于三大洋34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近3亿美元的资产,l0年累计捕鱼205万吨,共运回1 000万吨优质海水鱼供应国内市场。

我国远洋渔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不仅促进了渔业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提高了我国的国际渔业地位,使我国直接参与世界渔业资源的开发,实现了渔业由传统的内向型外向型的转变。

 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世界海洋渔业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将对我国远洋渔业产生直接影响。

 1.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

 (1)对我国传统捕捞业的影响。我国东、南两面临海,除渤海为我国内海外,黄海、东海和南海与日本、朝鲜、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相邻。由于我国外海被岛链封锁,若海上邻国都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制度,中国面临的广大海域将由原来的公海变成邻国的管辖海域。相比之下,我国利用海洋的条件不如朝鲜、日本、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优越。我国获得的管辖海域的绝对面积小于日本和印度尼西亚,海陆面积之比小于所有海洋邻国。

 黄海海域是由我国、朝鲜、韩国和日本环绕的半闭海海域。朝鲜和日本先后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我国和韩国虽未宣布专属经济区,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以来,韩国一直在研究建立和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若朝鲜、韩国和日本都宣布扩大自己的渔业管理权,最终将使黄海成为没有真空地带的、完全为沿海国家分别管辖的海域。

 在南海海域,我国周边的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群岛国,可以宣布建立群岛水域或专属经济区,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的条款为由,提出对与我国有争议的水域实施管辖,从而影响我国在该水域的正常捕捞作业。    

(2)对我国过洋性渔业的影响。近些年来,南太平洋岛国以及西非海域沿岸国家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丰富的渔业资源促使这些岛国和沿海国家在渔业方面的管理措施及条款更加严格,对外国入渔的条件更加苛刻,制定了地域性注册制度并新增加了入渔许可、入渔费、渔具贮放、派驻观察员、报告制度、船舶标志、指定代理、安装卫星传送器、禁止海上过渔、提交公海捕鱼数据等条款。这样,对我国过洋性渔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2.公海制度对我国公海渔业的影响

 自从沿海国家相继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各国的渔业管辖范围后,一些远洋渔业国的船队被迫从专属经济区转向公海作业,公海渔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全球水产品总产量约达1亿吨,其中75%左右来自海洋,海产品中约有8%来自公海。随着公海渔业资源利用强度加大,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在公海水域中实行责任制渔业”的意见。19925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部长级国际责任制渔业会议,明确提出了责任制渔业的概念,发表了《坎昆宣言》,并建议联合国把未来的10年定为责任制渔业的十年。坎昆会议后,国际上召开了多次国际性渔业会议,均以责任制渔业及海洋资源保护为出发点,针对高度洄游鱼类及跨界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谋求解决对策。随着责任制渔业以及公约的相继生效,对公海渔业的管理将受到更多、更严格的限制,在远洋渔业的发展上也将面临诸多新问题。

我国的大洋性渔业主要是在公海从事拖网和鱿钓渔业,以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为主要捕捞对象。目前,我国在公海海域作业的大型中层拖网渔船有l7艘,捕捞对象以狭鳕为主,作业渔场限于白令海和鄂霍次克海。随着《白令海狭鳕资源保护和管理公约》的签署,白令海公海海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再是我国大型中层拖网渔船的主要作业渔场。

 ()建立亚太渔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世界各国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各国对海域的管理更为严格,进一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的制约因素增多、风险增大,远洋渔业的人渔条件将更为苛刻。如何开辟新渔场、进一步扩大和发展远洋渔业是今后面临的十分严峻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我国倡议组建的亚太渔业合作组织,是迎接海洋世纪的挑战、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轨和加快国际合作开发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

 组建亚太渔业合作组织,与沿海国家和周边国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各国的共同利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以及沿海国家越来越重视海洋,海洋渔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日趋广泛。组建亚太国际渔业组织可以促进各国的合作与联系,增进交往与沟通,共同搞好海洋渔业开发与保护,从而达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都有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但是一些海域不足400海里,这就要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基础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地、公平地解决这些争端问题。我国在与周边国家达成划界协议以前,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的规定,可以通过亚太国际渔业组织协调指导的纽带作用,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渔业协定,对争议地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合理管理与利用。这样不仅使各有关国家渔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而且可以尽快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最终为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谈判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避免把问题复杂化和使这些问题成为热点。其次,我国管辖海域的渔业资源虽然已利用过度,但仍可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沿海国应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在其他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依据“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这一规定,通过亚太国际渔业组织来协调,去这些国家的海域捕捞。通过亚太国际渔业组织的工作,可使我国逐步与周边国家建立起新的渔业秩序,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既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各项开发的义务,又为我国合理开发“剩余部分”渔业资源开辟道路。

 ()亚太渔业合作组织的任务

 新组建的亚太渔业合作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协调处理本区域内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渔业关系,妥善地、公平地解决渔业纠纷和争端,协调解决划界争议区的生产安排,及时协调、化解由于开发利用本区域内资源所带来的矛盾,协调跨洋作业,对亚太地区各国捕捞能力、作业区域安排、休渔时间等提出建设性限制措施,协调重要渔业品种捕捞配额的分配,组织对洄游性鱼类的增殖、捕捞和管理问题。

(2)代表本区域内国家和地区的整体,达成共识,与世界上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和地区打交道,维护本区域内国家和地区的总体利益。通过亚太国际渔业组织的指导与协调,与世界沿海国家紧密合作,加强联系,增进交往与沟通,共同搞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从国际合作中找出一条适合各国渔业发展的道路。

(3)发布信息,交流情况,指导本区域内国家和地区渔业的发展。    

(4)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国家和地区的渔业贸易,降低关税,逐步打开关税及各种非关税组成的贸易壁垒,形成区域性的渔业贸易共同体。

(5)组织本区域内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技交流,互相借鉴最新渔业科技成果,互派留学生,取长补短,加速提高本区域内国家和地区的渔业科技教育水平。

 围绕上述任务,我国应当做的主要工作是:

(1)可以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亚太地区已有的其他区域性合作组织,倡议和促成此事。在这样一个组织里,中国并不试图当头,但应持积极态度,联络和建议有关国家和地区参与该组织。我国应由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门进行运作。

(2)面对200海里时代亚太地区及整个世界渔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调整我国渔业结构,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压缩捕捞船只,改进船型和作业方式、方法,实现对海洋捕捞资源的合理利用。

(3)搞好我国边缘海域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大争议区主要是南中国海渔场的渔业资源开发力度。要采取优惠措施,如由国家财政提供资金或物资支持,鼓励、组织和引导渔民到边缘海域捕鱼,以形成以我国海域内渔业资源的实际有效利用之势,以便在将来争取主动。

(4)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充实国家、省、市、县各级渔业执法队伍,制止酷渔滥捕,严格执行休渔期、休渔区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保持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表率。    

(5)加快渔业立法步伐,逐步使国内渔业法与国际海洋法衔接,为逐步实现配额捕捞创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6)国家应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援外项目与开辟国外渔业合作结合起来,并通过亚太渔业合作组织的桥梁作用,沟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渔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积极扩大远洋渔业,发展过洋性捕捞和公海捕捞,建立新的远洋渔业基地,巩固发展贸、工、渔一体化的远洋渔业体系。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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