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修订后至今未修改,其条文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海南省代表团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处罚不设数额上限。
据介绍,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设立的罚款幅度主要有: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以及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等。对于将中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国管辖海域倾倒的,规定的处罚也只是“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整体看,处罚的方式不科学,罚款力度过小。
议案建议,可参照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罚款的规定: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计算,改变设定数额上限的做法。特别是要区别对待普通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宽严相济。
对于连续或者持续的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议案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按照违法次数和违法时间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如美国的处罚按日计算,每日处罚不超过32500美元,但总罚款没有上限;也可借鉴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进行罚款。
议案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限期治理”设定具体的时限,对限期治理的后果也没有明确规定,给一些地方政府奉行地方保护主义、无限期拖延治理留下了空间,建议加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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