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海洋工程环评公众参与力度,确保环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通知》要求实施严格的海洋工程环评公示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公示程序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程序。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在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此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反映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
《通知》要求,为便于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时,应同时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报告书简本,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状况概述,建设项目对环境、资源、海域功能和其他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
此外,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程序中,国家海洋局就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还要在政务网站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分别在本省、市、县海洋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以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由所在海区的国家海洋局分局组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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