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海用海
全面振兴海洋经济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我今天主要讲四部分内容,第一部重点讲《条例》出台的背景,即当前国际国内海洋管理形势;第二部分讲《条例》的意义、立法过程和主要特点;第三部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第四部分就尽快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国际、国内的海洋管理形势
(一)世界范围内海洋管理的基本态势
海洋是文明的摇篮,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处处洋溢着海洋的气息。盛极一时的地中海时代,创造了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地中海文明”,从而引发了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使地中海沿岸最早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随着航海和造船技术的发展以及指南针的应用,欧洲冒险家开始了新大陆、新航线的探索,世界主要商路从地中海转移到了大西洋,使大西洋沿岸地区成为世界新的商贸和经济中心。这给欧洲商业贸易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为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人类文明史上创造了辉煌的“大西洋文明”。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世界性问题的凸现,世界各国对海洋的认识逐步深化。海洋呈现在人们眼前的不仅仅是商品贸易的重要通道,而且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海洋在资源、环境、空间和战略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海洋将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成为沿海各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影响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因素。“21世纪是海洋世纪”的论断已经成为全球政治家、战略家、军事家、经济学家和科学家的广泛共识。也正是由于海洋在政治、经济和战略等方面的特殊地位,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海洋权益的激烈争夺。1973年开幕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用了整整l0年的时间才基本达成了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敦促世界各国把开发、保护海洋列为国家发展战略。l992年世界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把海洋列为重要领域,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财富和资源,从而突出了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巨大作用。1993年第48届联大作出决议,敦促各国把海洋综合管理列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特别是
一是海洋在全球中的战略地位日趋突出。世界各国对海洋发展战略给予了空前的重视,世界主要沿海大国纷纷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列为本国的重大发展战略。如美国于l999年提出了“回归海洋,美国的未来”的内阁报告,强调海洋是保持美国实力和战略安全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加拿大于1997年出台了《海洋法》,并制定了以拓展加拿大未来疆域,建设安全、健康、富饶和完整的加拿大海洋等为目标的21世纪海洋战略开发规划。澳大利亚制定了以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开发本国海洋资源为中心的21世纪海洋战略规划。日本的中心目标就是在21世纪成为海洋强国。欧盟也制定了欧盟国家开发海洋的战略计划。
二是海洋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随着沿海国家维护海洋权益斗争的深入,特别是现代化高新技术在海洋开发过程中的应用,使得大范围、大规模的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成为可能,向海洋要食品、要资源、要财富的蓝色革命,促进了新兴海洋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使海洋开发逐步贯穿于以海洋资源为对象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海洋经济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系,并以明显高于传统陆地经济的比例快速增长,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海洋产业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世界海洋产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不足2 500亿美元迅速上升到2002年的l3 000亿美元,已经占到世界GDP的4%。世界上有l0个人均年收入22 000美元以上的巨富国家,其中8个是沿海国家。全球人口的趋海性进一步增强,约65%的人口集中在海岸带地区。
三是世界各国海洋综合管理的力度显著增强。l992年世界环发大会之后,特别是l998年以来,联合国秘书长每年都要向联大提交专门报告,向世界各国倡导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在国际潮流的推动下,各沿海国家重新审查并制定了全新的海洋法规,纷纷出台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制度,美、俄、法、日、韩、加等国制定的关于海洋权益、管理规划、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海洋法律都在10部以上,并大力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机构,提高海上执法能力。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越南等国组建了海岸警备队,加拿大、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成立了海洋与渔业部。
四是世界各国围绕海洋权益的斗争日趋尖锐,军事控制力度增强。正是基于海洋的特殊战略地位,“冷战”结束后虽然各主要国家大量裁军,但加强海军建设的军备竞赛却呈上升趋势。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间的海洋争端此起彼伏,热点突出,为争夺岛屿和划分海洋引起的国际冲突连接不断。如英阿间的马尔维纳斯群岛之战、也门和厄立特里亚之间的大哈尼什岛之战、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伊米亚岛之战,日韩间的竹(独)岛之争、中日间的钓鱼岛之争、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南沙群岛之争,世界各国围绕渔业的纠纷对峙更是此起彼伏。
纵观世界海洋史和国际海洋新动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海洋战略事关国运兴衰。正如中国革命的先行者
综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促进了开发海洋、管理海洋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同时也加剧了国际海洋权益的争夺。可以预见,在进人21世纪的初期,国际上新资源的争夺、疆域的延伸拓展,全球物流通道的安全,海上军事执法力量的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在海上展开,对海洋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在新一轮竞争中的地位和优势。
(二)当前我国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新发展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利用海洋的民族之一,有着光荣的海洋发展传统。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曾经说过:“历心山海而国家富”,这是我国先哲们关于海洋重要性的最早论断。“兴渔盐之利,行舟楫之便”是我们祖先开发利用海洋的最早实践。始皇巡海与徐福东渡,希冀政治稳定、追求海洋利益、探求海外世界。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进一步发展了面向世界、重视海洋的思想观念。指南针的发明和运用于航海,唐、宋、元时期发达的海外贸易,明朝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都在世界史上留下了辉煌的篇章。l5世纪中叶,正当西方国家借地理大发现、新航路开辟等殖民航海优势,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强国和军事强国之时,从中国的明朝统治者开始,却从海上退缩,实行了“闭关锁国”、“迁界禁海”的政策,在把有着巨大生存和发展机会的海洋空间让给西方列强的同时,却把无数的内忧外患留给了自己。腐败的统治阶级昏庸愚昧,只见陆地不见海洋,安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世隔绝,使我国的海洋事业落后,海防空虚、海权丧失,给伺机已久的殖民主义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让他们用坚船利炮从海上轰开了中国的大门,曾经是海上强国的中国成为列强白海上征服的对象,中华民族从此陷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前,统治者禁海、惧海使中华民族遭受了来自无数海上的侵略。在1840--1940年的l00年间,外国从海上入侵我国479次,规模较大的84次,入侵舰船1 860多艘,兵力47万多人,迫使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50多个,使中华民族蒙受了奇耻大辱。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海洋事业,党的一、二代领导集体分别针对海军建设、海岛开发、海洋科研和海洋开发与管理做出过重要指示,为我国海洋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战略使我国海洋事业迎来了历史的春天。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非常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我们一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增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加强海洋资源综合管理,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和海洋管理体系,加快海域使用的法制化进程,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海洋强国是一项历史性的任务,要认真研究”。朱镕基同志指出:“没有强大的海洋科学事业,没有强大的海洋经济,中国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强国。”胡锦涛同志在近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多次强调要健全海洋规划、立法和管理体系,强化海洋执法监察,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温家宝同志近年来对海洋工作先后做出过l0多次重要批示,强调:“海洋局要协同国家计委做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国家海洋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立法和管理上”等。
二是海洋工作列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自2002年以来,党和政府把海洋事业提上了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党的十六大报告和200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部署,这是新时期推动我国海洋事业大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推动这一战略的实旌,
三是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从l99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我国行使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l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全面走向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发展经济的轨道。1996年我国制定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系统提出了中国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l998年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的白皮书,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中国政府在海洋开发与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立场。此外,国家为规范海洋资源管理和开发活动,还先后颁布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l0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
四是分级管理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监察体制基本建立。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体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设立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并设立了北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分局,作为海区派出机构。沿海绝大部分省份则采取了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组建了海洋与渔业厅(局),如辽、鲁、苏、浙、闽、粤、琼七省。其他则采取与国土资源相结合的模式,如冀、津、桂三省(市、区)。同时,沿海各省(市、区)都组建了中国海监队伍,在中国海监总队的指导下开展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应该说,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具有半集中的特点,除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外,其他涉海行业管理部门也具有管理本行业开发利用海洋活动的职能,如渔业、交通、旅游、矿产、盐业等。
五是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九五”期间,沿海地区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累计达到1.7万亿元,比“八五”时期翻了一番半,年均增长16.2%,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据统计,2002年全国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2 297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6%,占沿海11个省(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的4.2%。海水养殖、海洋油气、滨海旅游、海洋医药、海水利用等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有力地带动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海洋渔业和盐业产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造船业第三,商船拥有量世界第五,港口数量及货物吞吐能力、滨海旅游业收入居世界前列。
(三)山东省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新情况
山东省是海洋大省,全省有3 121千米的海岸线,占全国的1/6,毗邻海域面积与陆地面积相当。丰富的海洋资源,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以及较强的科技实力,都为山东省发展海洋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l991年,省委、省政府顺应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的海洋开发热潮,审视度势地提出了建设“海上山东”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将其列入山东两大跨世纪工程之一。10多年来,全省人民紧紧围绕这一战略目标,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海上山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渔业经济快速膨胀,成为“海上山东”建设的火车头;海洋农牧化、临海工业、海上大通道和滨海旅游四大海洋建设工程全面启动,海洋产业发展的大格局初具规模;科技兴海蓬勃发展,海洋经济中的科技贡献率大幅提高;海洋综合管理不断加强,海洋可持续发展形成共识。2002年全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1 500多亿元,是1997年的2.12倍。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722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7年的5.5%,提高到7%。
在海洋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山东省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长期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工作。在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省委、省政府都把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摆上了重要议事l3程,设立了海洋与渔业合一的海洋综合管理机构。1998年,在全省“海上山东”建设工作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加快“海上山东”建设的决定》、《“海上山东”建设规划》、《“海上山东”四大建设工程》、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将加强全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摆到了促进“海上山东”建设的重要位置。《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海域使用管理为代表的海洋综合管理开始步人法制轨道。特别是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山东省的海洋综合管理工作突飞猛进,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道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洋综合管理法制化建设显著加强。近5年来,山东省始终坚持法制先行,积极探索和推动海洋综合管理法制化进程。如果说《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引导山东省的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上路的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实施则真正引导我们走上了依法管海的道路。国办发[2003]36号授权文件下发之后,山东省在全国率先由省政府重新划分了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并根据省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管、省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使用管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省管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海洋管理协调、海洋行政处罚规程、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2003年以来,我们又立足一个早字,组织精干力量,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大量纷繁复杂的调研、汇报、协调和修改工作,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工作在全国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是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厅党组提出的“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以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为总抓手,以工业和工程用海为重点,全力推行三项制度,全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亮点纷呈。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已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各市以及超过50%的县(市)也已编制完成了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并已经通过了专家论证评审。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已经从最初的养殖用海全面延伸到所有用海行业,并明确把港口码头、储灰池、围堰、堤坝、船坞平台等改变海域属性的工业和工程用海作为重点纳入了海域使用管理。海域使用确权审批秩序显著规范,越权审批、先干后批、边干边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海域使用论证、登记公告、海籍调查、信息查询等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全省海域使用确权面积已达360多万亩,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000余本(2003年新发证260多本,其中工业和工程用海50多宗),已基本上将山东省毗邻海域纳人了有效管理,海域开发秩序显著改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保持了逐年增长的良好态势,征收率和征收额度稳步提高,特别是省管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取得实质性突破。
示范区建设成果丰硕。山东省4个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纷纷立足本地区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地方特色、形式新颖、手段先进的海域使用管理模式,在完善海域管理体制、健全配套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推行招标拍卖和促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如青岛市作为全省工业和工程用海的重点地区,在规范审批工业和工程用海、加强执法监察方面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烟台市在海域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和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东营市在滩涂贝类护养和油气开发用海管理方面成效显著;日照市作为省级示范区,则在将港口码头用海全面、规范纳入海域使用管理方面为全省树立了榜样。海域勘界工作进展顺利。
三是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扎实有效。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第二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和防风暴潮警戒水位核定工作,全面掌握了山东省毗邻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几年来,坚持对陆源排污口、重点养殖区等进行了定期监测和应急监测,赤潮监控和试预报工作进展顺利。“渤海综合整治”、“莱州湾污染物总量控制示范项目”和国际海事组织东亚海环境管理项目已经启动。编制并发布了{2002年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认真坚持海洋与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一部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选划和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8处,完成了无棣贝壳堤岛省级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和晋升国家级保护区的申报工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点、海洋预报台站建设取得新突破,全省已建立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点11处,海洋预报台站6处。全省海洋预报运作模式和信息传输方式得到明显改善。
四是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工作再上新水平。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从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规章制度和人员定编定岗人手,各级海洋监察执法工作规范上路,海洋监察执法职能得到全面加强,并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突破。几年来,全省海监队伍通过省、市、县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保护蓝色国土行动等执法活动,有力地震慑了海洋开发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年来,山东省共开展海洋与渔业联合执法36次,投入执法船只990艘次,参加执法人员20 700多人次,查处了违规用海和污染损害事件270多起、违规渔船36 000艘次。
(四)山东省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海洋管理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海洋国土意识、海洋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通过近年来持之以恒的宣传和管理,总体上海洋国土意识和依法用海观念显著增强,但发展很不平衡。一些沿海村委,甚至乡镇政府对海域属国家所有的认识还很欠缺,用海域承包经营代替海域确权,从中收取海域承包费,损害国家海域权益;有的地方党委、政府,甚至人大代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大搞地方保护主义,通过行政手段干扰正常管理,未经论证报批,随意实施重大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导致了海域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和海域功能的丧失,个别港湾甚至出现严重淤积。
(2)海洋管理配套法规建设滞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键性配套法规的滞后制约了海洋管理工作的开展。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渔民用海、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流转等制度尚未建立,既增加了地方立法的难度,也直接影响了海域管理工作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4年了,但迟迟未能通过法规途径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进行界定,致使海洋部门与环保部门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下,环保部门仍频频插手港口码头等海洋工程的管理。
(3)海域管理界限不清,海域开发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沿海各地普遍存在海域管理与其他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和管理区域不清的问题。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岸线为海陆分界线,多项国家标准界定海岸线为平均大潮高潮线,但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是最低潮位线。由于海岸线没有实际勘定,造成了山东省北部地区近千千米滩涂海域管理的混乱。类似的矛盾还出现在人海河口、防潮坝、盐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4)海洋管理体制不顺。一是海洋环境管理权力分散,海洋部门根本无法从源头上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近岸海域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中央与地方在海洋管理权限的划分上还存在分歧,如油气、海砂、电缆管道等用海项目海域审批权的划分,海洋倾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权的授予等;三是省与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在填海项目的审批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管理上;四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海洋行政管理与海监执法的协调配合方面还存在脱节现象。
(5)我们系统内部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管理行为。比如省政府在重新划分海域使用审批权限之后,个别地区仍然弄虚作假、偷梁换柱,越权审批填海项目;新版海域使用权证书已经启用一年多了,部分地区新上项目不少,竟然没有申领过一本新证。
(6)海洋管理的技术手段还相当薄弱。目前,沿海各级海洋管理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海洋管理所需要的交通通讯、海域使用论证、测量定位、绘图立标、海域资产评估、海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和技术手段还很薄弱和缺乏,自身技术力量的培养还重视不够。如果长期借助于外来技术力量,海洋管理的成本相当高昂,远不能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
实践证明,以上问题的存在只靠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也正是基于国际国内海洋管理新形势,为了保持山东省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迫切需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把《条例》作为2003年必须完成的立法计划。
二、《条例》的意义、立法过程和主要特点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界定和保护海域物权、实现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实施海洋国土管理的法制保证。《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出台,对全国的海域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人的对海洋认识不足和受传统用海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陆域国土管理、轻海洋国土管理的陈旧观念,特别是随着山东省海洋开发密度、强度的不断加大,在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海洋国土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不强,重开发轻管理、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还依然存在;海域使用管理三项基本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和规范的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的“三无”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二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许多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需要制定配套的具体措施;省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的《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其确定的部分制度和措施已经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当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三是海域使用管理力度不够大,管理权限不明确。海域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管理权限不清和海域使用管理权缺位的问题;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等等。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制定一部符合山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用海制度,强化海域管理,显得尤为迫切。《条例》的出台适应了山东省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依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依法管海、依法用海、依法兴海的高度重视。这是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这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依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域权利和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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