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日出台。规定提出,因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向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渔业资源增殖。
规定指出,自2013年2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专项通报,加强对海洋灾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规定要求,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将海洋环保纳入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范围。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规定明确,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和滨海湿地、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并建立保护区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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