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定海区“四监督”打造渔港建设“阳光工程”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6-20 10:21:57 

定海区在十一五渔港建设中,严格按照省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标准渔港工程廉政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社会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和资金监督,努力打造渔港建设阳光工程,使十一五渔港建设 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工程建设的有关进展和相关情况,接受区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相关的行业监督。对全区标准渔港建设的每个项目(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每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代理负责制,邀请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现场全程监督。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对渔港建设项目均严格按《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统一采购,严格按国家建筑行业统一范本依法签订合同。落实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等各项制度,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挂靠转包现象。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资金拨付及使用合同。

四、加强资金监督。严格执行省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每个项目在实施初期设立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从2009年5月起,将全区所有渔港建设项目资金全部进入定海区基本建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定海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申请拨付。工程款由施工单位报监理,由监理核实后,提出核实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直接汇入施工单位,保证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理拨付。

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 王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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