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海洋局获悉,《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批转执行。
该办法规定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的组成,划定了减免范围和对象。除国家统一制订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外,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该办法对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作、种植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以每公顷2.25万元一次性征收。在未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改变农业用途的,按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缴海域使用金。围海养殖用海按每年每亩50元计征,开放式养殖用海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养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该办法还规定,以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则按招标、拍卖成交的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按照转让海域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