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及依据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大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分类
按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适用范围
在水产品捕捞、养殖、初级加工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地方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负责对全市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络员。
2、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大连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向市应急委及上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审议批准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报告等。
3、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办职责
负责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积极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工作,协调、争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
4、应急办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本地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日常工作;
(2)监督监督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的配备、登记和监督管理;
(3)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地和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4)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5)完成国家、省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市局“应急办”报警,报警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联络电话;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可能的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可能造成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
(二)市局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单位和地区。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控制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
(四)市局应急办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1、根据事故的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抢救、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等。
2、事故单位及所在地区应急办必须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应急预案的详细资料,密切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设备、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施救的统一调配;
4、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紧急调动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5、发生事故后,市局应急办应配合市应急办做好事故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筹备所需经费和宣传思想工作。
6、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市局应急办总结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四、事故调查
(一)提交调查报告。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食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办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二)市局应急办及成员单位、事故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责任追究。对在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为了预防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局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搞好隐患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建立专项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事故发生。
(二)市局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改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必须从人员上、物资上、责任上做好落实,保证预案的顺利进行。
(三)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