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建场标准,保证水产原、良种质量,根据《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对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1.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2.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要求认定为省级的水产原、良种场。
3.认定对象必须是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认定内容
1.水产原、良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2.生产及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操作技能。
3.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
4.生产与经营状况。
5.各项管理工作水平。
6.其他。
三、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资格
1.根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划和建设要点,完成基本建设,并已投产。
2.申报单位须持有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并通过省级无公害产地认定。
3.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0%、20%和40%以上,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与技术挂靠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作协议。
4.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省或国家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5.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
6.设施、设备维护完好,场容场貌整洁。
四、认定需报送材料
1.资格认定申请书。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品种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经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指定的或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作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10份。
五、认定程序
1.水产原、良种场向审委会秘书处提出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
2.审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3.由审委会主持召开专家组会议,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单项和综合的考评,根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考评表的各项内容分项打分,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
4.对考评合格的,提交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命名,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5.对未获认定的场家,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认定。
六、复查
自认定合格批准之日起,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委托有关机构不定期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二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作全面的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注销原命名和收回认定合格证,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七、认定费用由申请认定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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