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思路与路径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7:58:21 

在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快速消融的大背景下,以海上航道的归属、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原住民社群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等议题为代表的各种北极治理问题正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地球的另一端——南极所不同的是,北极地区目前并不存在类似《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这样的单一管理机制,可北极也并非“法律的真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全球性公约,北极理事会和巴伦支——欧洲北极理事会这样的区域性机构,以及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定的《冰封水域航行指南》等多样化的机制安排均在北极治理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进一步考察,当前北极的治理机制并不健全,尤其是对北冰洋的法律地位以及北冰洋权益如何划分,尚无专门的法律可循。众多国际条约虽可在北极适用,然而只有1973年签订的《保护北极熊协定》是专门针对北极而制定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及北极理事会等现有北极合作框架也是从一系列无法律约束力的“软法”协议发展而来,其治理成效差强人意。

北极治理逐年升温

近年来,随着商业航运、油气开发、矿产开采、渔业捕捞以及极地旅游等人类北极活动逐渐增多,国际社会对于北极相关治理机制进行调整、完善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起来。然而,当前北极治理机制的变化和调整相对滞后,北极国家出于各自国家利益和战略的需要,也都对北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采取保留态度。美、加、俄等北极八国主导的北极理事会则体现出较强的排他性,大幅提高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治理的政治要价,这使得众多非北极国家无法从广度和深度上更为有效地参与北极事务。在北极治理问题上,北极国家拥有更大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其他非北极国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等法理基础也有参与北极治理的权利。北极航运、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跨区域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对加强与非北极国家的合作、改变北极国家垄断北极事务的局面也提出了客观要求。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的缔约国,中国有权在北极相关海域航行、科研和从事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有权在斯岛所属地区依法平等从事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活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属于北极域外国家,与北极国家相比,中国在北极地缘政治中处于明显劣势。因此,中国要想更为有效地参与北极治理,需要妥善应对敏感的国际关系,在政策主张上应积极倡导将北极治理置入全球治理的框架中展开,既承认北极域内国家和原住民等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包括北极理事会在内的区域性机制安排进行治理的合理性,同时也推动北极域外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将北极地区的治理与全球气候、环境治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促进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并增进全人类的共同福祉。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策略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首先还是应以科学考察为突破口和立足点。科考既是当前中国在北极治理中最为关切的利益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有效介入北极事务的最佳方式。域外国家在北极事务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以科研为主的北极知识储备的获取和转化能力。就在前些时,中国第五次北极科学考察队乘“雪龙”船刚顺利完成北极东北航道的首航任务,并在北冰洋大西洋扇区展开综合调查,首次在水文大气、地质地球物理、海洋大气化学、海洋生物生态等多个学科领域获得大量关键数据和重要样品。

其次,应在北极航运、环保、旅游、资源开发等领域性议题上加大参与力度,在相关的机制安排还没有成型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谈判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多边机构或论坛中发出中国的声音,使未来的机制安排能够体现中国的利益;同时进一步深化与冰岛、瑞典、丹麦(格陵兰)等北欧各国的双边联系与合作。今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的快速提升,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

再次,中国的相关治理主张要充分体现“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共同关切”这些具有伦理性意味的观念,明确反对非法掠夺和侵占。要讲究中国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平衡,即将中国的利益融于“人类共同利益”之中,而不能仅仅只谈中国的航运、资源利益,也就是要用国际通用的话语体系使主要北极国家知晓北极的治理离不开中国的参与,北极的发展离不开中国提供的市场、资金及技术这些公共产品,从而减轻其对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意图的疑虑。此外,由于能源、资源开发的敏感度相对较高,未来我国企业在参与项目并购与投资时,要顾及有关国家及当地居民的感受,切实遵守当地的环保及劳工标准方面的“游戏规则”,不给对方制造“中国威胁论”或“资源饥渴论”提供口实。

总之,北极地区的“升温”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与极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相关联,与海上通道、北冰洋海底区域等部分“公域”相联系,因此北极的治理最终应当是一个需要全球,特别是域外经济大国参与的包容性治理结构。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和“和谐世界”理念的倡导者,中国理应立足于本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逐步增加中国特色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推动北极国际治理机制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为该地区的和平开发和利用做出应有贡献。(作者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海洋与极地研究中心国际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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